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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

《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21)》发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1-11-16 09:39

□本报记者 王方琪

日前,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以下简称“CAFF50”)正式发布了《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21)》(以下简称“蓝皮书”)。蓝皮书建议,要加快建设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激发市场活力。

蓝皮书表示,个人账户既解决了储蓄的投向问题,也为养老体系积累了巨额的资产。在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起步较晚,目前规模很低。2020年,中国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712亿元,保险责任准备金为5800亿元。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处于萌芽状态。当前第三支柱主要依靠商业养老保险等金融产品,尚未形成保险、基金、信托、理财等多种形式相互补充的格局,政策和市场空间仍然较大。

在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虽然广受关注,但制度建设仍处起步阶段。2018年5月1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实施,标志着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正式落地。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21年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计划在浙江省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共6家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试点。《通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传统就业、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

蓝皮书建议,发展第三支柱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着手:一是对目前第三支柱试点政策进行完善并尽快拓展到全国,二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分离后的个人账户纳入第三支柱。

具体而言,我国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将目前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中对“产品税收优惠”改为对“账户税收优惠”,将第三支柱账户制落到实处。同时取消试点政策中税优上限6%的限制,将税优从比例制改为额度制,同时将税优额度上限适度提升。结合目前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将第三支柱领取阶段7.5%税率降至3%以下,确保税收政策对所有纳税人群都有吸引力。支持居民通过个税APP申报税收递延额度,简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金缴费的申报流程。建设面向个人、面向政府、面向机构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公共平台。

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全由职工缴费形成,属于个人所有。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同样具有私有产权属性,二者在产权都属于个人所有,可以通过同一个账户运作管理。此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该职工个人退休后养老金待遇支出,实际上是一种国家强制实施的个人养老储备,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除了自愿参加外,本质上也是个人养老计划,因此两者实现融合具有内在统一性。因此,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独立出来,划入第三支柱作为强制部分,在此基础上国民还可以通过自愿缴费形成第三支柱的自愿性部分。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改革的好处在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入第三支柱养老金可以快速扩大第三支柱覆盖面,相当于一次性使得第三支柱覆盖3亿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具有类似补充养老金“自动加入”机制的效果。除此之外,由强制性个人账户和自愿性个人账户共同组成的积累型第三支柱养老金,通过合理投资可以有效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增强参加者养老保障能力的同时减轻政府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