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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委员:

民营银行:从“求生存”到“谋发展”

发布时间:2020-05-27 10:23:26    作者:于晗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于晗

过去五年中,我国民营银行数量已增加到了19家。以微众银行、网商银行为代表,民营银行利用科技手段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户,通过线上触达、大数据风控和人工智能,实现大规模、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树立了普惠金融的世界范例。它们也成为名副其实的“互联网银行”。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民营银行成为两会代表关注的焦点。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全国工商联团体,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等两会代表委员围绕民营银行的发展建言献策。

全国政协委员肖钢:给予互联网银行相应政策支持

在2020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建言指出,在过去的五年里,我国的互联网银行(主要以互联网渠道提供金融服务的民营银行)利用科技手段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开创了中国独有的创新模式。不过,当前我国互联网银行整体规模较小,数量较少,业务发展仍面临诸多困难对此,肖钢指出,要给予互联网银行支持,使其更大力度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户。

肖钢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推动政企数据融合,提升互联网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地方数据平台,统一小微企业分散在各政府部门的税收、政务等数据,加强涉企数据共享,与互联网银行生态体系内的支付、交易数据融合,增强互联网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定价能力,扩大互联网银行的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提高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融资满足度。

二是探索小微企业和个人在线远程开立I类银行结算账户。目前远程开户相关技术已基本成熟,具备试点条件,应尽快启动,以便积累经验,逐步解决小微市场主体“开户难”问题。

三是给予互联网银行相应政策支持,特别是在多渠道补充资本、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上尽快松绑。扩大互联网银行的资本规模,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允许民营银行进入银行间市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央银行可创新政策工具,对专门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互联网银行,实施精准定向支持。

四是放宽单一股东股权比例限制和股东属性限制。对符合资质的互联网银行股东给予外资同等待遇。着重从发起机构法人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互联网银行本身的经营机制、组织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不再区别股东所有制性质。

全国工商联:建议允许外资投资入股民营银行

全国工商联在团体提案中指出,民营银行面临一些隐形门槛,例如股权比例、股东属性和业务资质等。这些限制在民营银行发展初期有一定必要性,但在我国金融业对内对外双向开放发展的今天,已到了需要与时俱进进行调整的时间窗口。

全国工商联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在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的趋势下,相应放宽对民营银行的股东性质限制,允许外资投资入股民营银行。随着民营银行发展的外部环境深刻变革,在监管逻辑上,应更多以业务实质作为制度建设的出发点,而不应以股东性质作为区别民营银行与股份制、城商行等中小银行的监管划分。

二是建议参照外资机构投资我国金融机构的政策尺度,对民营股东给予同等待遇,放宽持股比例上限。监管部门可同时提出对股东资质的更高要求和审慎监管要求,确保风险可控。

三是建议合理放宽业务限制,扩充民营银行的融资途径和资金来源。在资本端,适度扩大民营银行的资本规模,对民营银行通过直接增资、发行二级资本债等方式补充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行为给予大力支持。在负债端,探索建立民营银行开展银行间市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加快资产周转,降低流动性风险,优化民营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全国人大代表郭新明:引导民营银行错位发展,形成竞争优势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指出,民营银行正逐渐由“求生存”向“谋发展”转变,但在这一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和政策框架,为民营银行发展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效率的市场环境。

郭新明建议,完善民营银行发展的制度环境。一是完善统一的监管框架。在现有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出台针对民营银行专门、统一的监管制度,消除目前在民营银行监管上政策不明、尺度不一的问题,为民营银行发展营造公平的制度环境;二是推动分支机构试点落地落实。支持和鼓励民营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和网点,增强民营银行的获客能力,提高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覆盖面;三是适度放开民营银行经营限制,在业务准入等方面,以统一的规则、条件,容许民营银行获得同等的发展机会,给予民营银行理财等业务资质许可,进一步激活民营银行发展活力和服务张力。

郭新明建议,多维度降低民营银行经营风险。完善征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非银信息共享力度;加强审慎监管;支持民营银行创新发展,准入之初,要确立民营银行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定位,鼓励民营银行加大创新性投入,设立研发中心或科技子公司,打造出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金融产品,引导民营银行在错位发展中形成竞争优势;给予初创期的民营银行一定的税收政策优惠,减税降负,增强其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他还建议,支持民营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将部分条件相对成熟的民营银行纳入到发行永续债的目标银行之中,鼓励民营银行通过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等方式补充资本金;允许经营情况较好的民营银行试点公开上市,适时放开民营银行引入股权激励机制,落实员工持股计划。


两会代表委员:

民营银行:从“求生存”到“谋发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5-27

□记者 于晗

过去五年中,我国民营银行数量已增加到了19家。以微众银行、网商银行为代表,民营银行利用科技手段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户,通过线上触达、大数据风控和人工智能,实现大规模、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树立了普惠金融的世界范例。它们也成为名副其实的“互联网银行”。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民营银行成为两会代表关注的焦点。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全国工商联团体,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等两会代表委员围绕民营银行的发展建言献策。

全国政协委员肖钢:给予互联网银行相应政策支持

在2020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建言指出,在过去的五年里,我国的互联网银行(主要以互联网渠道提供金融服务的民营银行)利用科技手段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开创了中国独有的创新模式。不过,当前我国互联网银行整体规模较小,数量较少,业务发展仍面临诸多困难对此,肖钢指出,要给予互联网银行支持,使其更大力度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户。

肖钢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推动政企数据融合,提升互联网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地方数据平台,统一小微企业分散在各政府部门的税收、政务等数据,加强涉企数据共享,与互联网银行生态体系内的支付、交易数据融合,增强互联网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定价能力,扩大互联网银行的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提高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融资满足度。

二是探索小微企业和个人在线远程开立I类银行结算账户。目前远程开户相关技术已基本成熟,具备试点条件,应尽快启动,以便积累经验,逐步解决小微市场主体“开户难”问题。

三是给予互联网银行相应政策支持,特别是在多渠道补充资本、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上尽快松绑。扩大互联网银行的资本规模,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允许民营银行进入银行间市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央银行可创新政策工具,对专门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互联网银行,实施精准定向支持。

四是放宽单一股东股权比例限制和股东属性限制。对符合资质的互联网银行股东给予外资同等待遇。着重从发起机构法人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互联网银行本身的经营机制、组织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不再区别股东所有制性质。

全国工商联:建议允许外资投资入股民营银行

全国工商联在团体提案中指出,民营银行面临一些隐形门槛,例如股权比例、股东属性和业务资质等。这些限制在民营银行发展初期有一定必要性,但在我国金融业对内对外双向开放发展的今天,已到了需要与时俱进进行调整的时间窗口。

全国工商联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在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的趋势下,相应放宽对民营银行的股东性质限制,允许外资投资入股民营银行。随着民营银行发展的外部环境深刻变革,在监管逻辑上,应更多以业务实质作为制度建设的出发点,而不应以股东性质作为区别民营银行与股份制、城商行等中小银行的监管划分。

二是建议参照外资机构投资我国金融机构的政策尺度,对民营股东给予同等待遇,放宽持股比例上限。监管部门可同时提出对股东资质的更高要求和审慎监管要求,确保风险可控。

三是建议合理放宽业务限制,扩充民营银行的融资途径和资金来源。在资本端,适度扩大民营银行的资本规模,对民营银行通过直接增资、发行二级资本债等方式补充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行为给予大力支持。在负债端,探索建立民营银行开展银行间市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加快资产周转,降低流动性风险,优化民营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全国人大代表郭新明:引导民营银行错位发展,形成竞争优势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指出,民营银行正逐渐由“求生存”向“谋发展”转变,但在这一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和政策框架,为民营银行发展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效率的市场环境。

郭新明建议,完善民营银行发展的制度环境。一是完善统一的监管框架。在现有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出台针对民营银行专门、统一的监管制度,消除目前在民营银行监管上政策不明、尺度不一的问题,为民营银行发展营造公平的制度环境;二是推动分支机构试点落地落实。支持和鼓励民营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和网点,增强民营银行的获客能力,提高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覆盖面;三是适度放开民营银行经营限制,在业务准入等方面,以统一的规则、条件,容许民营银行获得同等的发展机会,给予民营银行理财等业务资质许可,进一步激活民营银行发展活力和服务张力。

郭新明建议,多维度降低民营银行经营风险。完善征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非银信息共享力度;加强审慎监管;支持民营银行创新发展,准入之初,要确立民营银行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定位,鼓励民营银行加大创新性投入,设立研发中心或科技子公司,打造出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金融产品,引导民营银行在错位发展中形成竞争优势;给予初创期的民营银行一定的税收政策优惠,减税降负,增强其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他还建议,支持民营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将部分条件相对成熟的民营银行纳入到发行永续债的目标银行之中,鼓励民营银行通过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等方式补充资本金;允许经营情况较好的民营银行试点公开上市,适时放开民营银行引入股权激励机制,落实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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