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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张智富:制定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管理标准与保护机制

发布时间:2020-05-26 15:44:07    作者:许予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许予朋】

信息共享开放是征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和基础,也是征信机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近年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我国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力度加大,各类信息供给不断增加,但也存在管理标准不统一、相关安全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限制了信息共享开放,影响了征信市场运作效率,也不利于征信机构的培育发展。

“在当前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蓬勃发展以及信息主体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规范共享开放信用信息,对促进信用信息自由流动,完善征信市场发展、保障市场主体信息安全意义重大。”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昌中支党委书记、行长张智富在建议中写到。

张智富指出,信用信息数据也有“公”“私”性质之分。政府和公共部门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具有公共属性,应属于可以对外共享开放的;市场领域的商业信用信息由市场交易主体产生记录,属于契约双方的交易行为信息,具有私人性质,在一定情况下由受信者决定是否公开共享;而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属于绝对隐私,是不能归集共享开放的。然而在互联网和大数据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征信业态创新层出不穷,征信服务与其他信息服务的界限趋于模糊,部分平台和机构对信用信息本质及共享开放理解存在偏差,盲目要求扩大数据共享开放范围。

基于此,制定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统一的管理标准、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安全保护机制非常重要。张智富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加快信用信息立法进程。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界

定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的内容、范围和方式,针对不同性质的信用信息,明确共享开放的条件、对象、方式和安全保障措施,保障信用信息安全规范共享开放,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界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并且明确对这些特殊信用信息的保护措施。明确专业机构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规定提供和传播或使用信用信息行为的机构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明确规定执法主体的责任和权限。

二是分级分类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一是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探索从国家层面统一制定信息公开目录,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使信息主体或市场化机构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和低成本的获取相关信用信息。二是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按照各类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采集的数据敏感程度,将信息分为社会公开类、部门共享类和授权查询类进行分级管理,向市场化征信机构分层分级合理开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三是推动普通商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支持普通商业领域信息公开,支持此类信息通过共享方式实现应用,推动市场主体开展信用交易,促进普通商业领域征信活动加快发展。

三是强化监管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一是推动征信机构获取信息的多元化和低成本,从而形成专业细分的征信体系,扶持有实力的征信机构做大做强。指导征信机构整合利用各类信用信息,充分挖掘信息潜在价值,为社会提供多元化的信息产品和服务。二是不断加强征信监管,全面监管市场上涉及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和服务的机构,督促其切实履行信息保密和保护义务,规范共享信用信息,防止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


全国人大代表张智富:制定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管理标准与保护机制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5-26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许予朋】

信息共享开放是征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和基础,也是征信机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近年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我国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力度加大,各类信息供给不断增加,但也存在管理标准不统一、相关安全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限制了信息共享开放,影响了征信市场运作效率,也不利于征信机构的培育发展。

“在当前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蓬勃发展以及信息主体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规范共享开放信用信息,对促进信用信息自由流动,完善征信市场发展、保障市场主体信息安全意义重大。”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昌中支党委书记、行长张智富在建议中写到。

张智富指出,信用信息数据也有“公”“私”性质之分。政府和公共部门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具有公共属性,应属于可以对外共享开放的;市场领域的商业信用信息由市场交易主体产生记录,属于契约双方的交易行为信息,具有私人性质,在一定情况下由受信者决定是否公开共享;而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属于绝对隐私,是不能归集共享开放的。然而在互联网和大数据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征信业态创新层出不穷,征信服务与其他信息服务的界限趋于模糊,部分平台和机构对信用信息本质及共享开放理解存在偏差,盲目要求扩大数据共享开放范围。

基于此,制定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统一的管理标准、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安全保护机制非常重要。张智富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加快信用信息立法进程。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界

定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的内容、范围和方式,针对不同性质的信用信息,明确共享开放的条件、对象、方式和安全保障措施,保障信用信息安全规范共享开放,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界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并且明确对这些特殊信用信息的保护措施。明确专业机构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规定提供和传播或使用信用信息行为的机构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明确规定执法主体的责任和权限。

二是分级分类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一是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探索从国家层面统一制定信息公开目录,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使信息主体或市场化机构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和低成本的获取相关信用信息。二是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按照各类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采集的数据敏感程度,将信息分为社会公开类、部门共享类和授权查询类进行分级管理,向市场化征信机构分层分级合理开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三是推动普通商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支持普通商业领域信息公开,支持此类信息通过共享方式实现应用,推动市场主体开展信用交易,促进普通商业领域征信活动加快发展。

三是强化监管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一是推动征信机构获取信息的多元化和低成本,从而形成专业细分的征信体系,扶持有实力的征信机构做大做强。指导征信机构整合利用各类信用信息,充分挖掘信息潜在价值,为社会提供多元化的信息产品和服务。二是不断加强征信监管,全面监管市场上涉及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和服务的机构,督促其切实履行信息保密和保护义务,规范共享信用信息,防止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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