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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杨小平:修订完善《反洗钱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0-05-26 10:15:04    作者:许予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许予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自2006年颁布、2007年实施以来,对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后,经10次修订,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根本保障。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昆明中支原行长杨小平指出,近年以来,随着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反洗钱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杨小平建议,对《反洗钱法》《刑法》进行修订,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杨小平介绍,2018年以来,“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即“FATF”)对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了长达一年的评估,并指出了很多问题,其中不少问题都与《刑法》和《反洗钱法》的基础性规定不足有关。按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程序,我国需要每年向“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汇报整改工作,在3年内整改解决绝大部分“合规性问题”,5年内整改解决未达标的“有效性问题”并接受“复评估”。鉴于此,需要尽快修订《反洗钱法》《刑法》的相关条款和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为充分发挥反洗钱在国家治理和金融风险防范中的作用,杨小平提出四点建议:一是统筹《反洗钱法》《刑法》修订工作。顺应洗钱上游犯罪扩大化的国际趋势,践行国际反洗钱组织要求,在《反洗钱法》《刑法》中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覆盖面,尽可能将“洗钱罪”适用于所有严重犯罪,在最广泛上游犯罪范围下打击洗钱犯罪。

二是全面修订《反洗钱法》。一是扩大反洗钱行政处罚的范围,调整行政处罚标准和处罚方式,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二是明确特定非金融行业的范围和反洗钱制度安排,将房地产、律师、社会组织等领域的反洗钱义务法定化。三是将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划分、受益所有人识别等规定法定化。四是突显“反洗钱 人人有责”理念,明确单位和个人在反洗钱领域的义务和违法后果,特别是要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成员单位的反洗钱职责和义务。五是细化反恐怖融资规定,增加“涉恐名单监测”、“涉恐资产冻结”等内容。六是增加防范“定向金融制裁”风险、反逃税、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等方面的法律条款。

三是修订《刑法》部分条款。一是对第191条“洗钱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进行有机整合,将“自洗钱”行为入罪。二是对“洗钱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明知”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增强法规适用性,降低认定难度。三是加大对“洗钱罪”和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刑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处罚力度,增强惩治震慑。

四是建立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一是以修订后的《反洗钱法》为核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制定贵金属及珠宝交易、房地产销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社会组织等特定非金融行业领域以及防范定向金融制裁、反逃税、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等领域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二是以修订后的《刑法》为核心,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完善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全国人大代表杨小平:修订完善《反洗钱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5-26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许予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自2006年颁布、2007年实施以来,对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后,经10次修订,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根本保障。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昆明中支原行长杨小平指出,近年以来,随着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反洗钱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杨小平建议,对《反洗钱法》《刑法》进行修订,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杨小平介绍,2018年以来,“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即“FATF”)对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了长达一年的评估,并指出了很多问题,其中不少问题都与《刑法》和《反洗钱法》的基础性规定不足有关。按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程序,我国需要每年向“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汇报整改工作,在3年内整改解决绝大部分“合规性问题”,5年内整改解决未达标的“有效性问题”并接受“复评估”。鉴于此,需要尽快修订《反洗钱法》《刑法》的相关条款和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为充分发挥反洗钱在国家治理和金融风险防范中的作用,杨小平提出四点建议:一是统筹《反洗钱法》《刑法》修订工作。顺应洗钱上游犯罪扩大化的国际趋势,践行国际反洗钱组织要求,在《反洗钱法》《刑法》中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覆盖面,尽可能将“洗钱罪”适用于所有严重犯罪,在最广泛上游犯罪范围下打击洗钱犯罪。

二是全面修订《反洗钱法》。一是扩大反洗钱行政处罚的范围,调整行政处罚标准和处罚方式,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二是明确特定非金融行业的范围和反洗钱制度安排,将房地产、律师、社会组织等领域的反洗钱义务法定化。三是将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划分、受益所有人识别等规定法定化。四是突显“反洗钱 人人有责”理念,明确单位和个人在反洗钱领域的义务和违法后果,特别是要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成员单位的反洗钱职责和义务。五是细化反恐怖融资规定,增加“涉恐名单监测”、“涉恐资产冻结”等内容。六是增加防范“定向金融制裁”风险、反逃税、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等方面的法律条款。

三是修订《刑法》部分条款。一是对第191条“洗钱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进行有机整合,将“自洗钱”行为入罪。二是对“洗钱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明知”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增强法规适用性,降低认定难度。三是加大对“洗钱罪”和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刑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处罚力度,增强惩治震慑。

四是建立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一是以修订后的《反洗钱法》为核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同时,制定贵金属及珠宝交易、房地产销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社会组织等特定非金融行业领域以及防范定向金融制裁、反逃税、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等领域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二是以修订后的《刑法》为核心,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完善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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