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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保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阎建军:

用足用好税优健康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9-11-25 09:29:37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保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阎建军

□实习记者 谭乐之/整理报道

税优健康险兼具税收减免和保险保障功能,是针对消费者的国家政策红利。但是从市场反馈及业务发展成效来看,消费者的认可度不高,业务发展并不理想,通过税收政策支持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初衷似乎并未实现。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缺乏吸引力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市场份额微不足道,二是保障程度偏低,三是产品价格偏高。我国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制度从无到有,弥足珍贵,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完善之处,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首先是相关细化配套政策不明确,部分产品的政策红利难落实,一方面是税优政策执行流程不畅,个人退税难以实现,另一方面是万能账户使用细则不明确。

其次,强制承保制度不具备可行性,持续健康经营压力较大。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制度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上述政策要求,都属于“强制承保”的范畴。“强制承保”是否适用于个人税优健康保险,还有待商榷。我认为,实施强制承保的条件尚不具备。

强制承保、强制投保和风险平衡机制是强制保险制度的三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实施强制承保,需要同时配套实施强制投保和风险平衡机制,否则,制度难以维系。

目前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制度仅包含了强制承保的要求,却没有强制投保这个必要环节。健康人群和既往症人群都可以选择是否参保,制度内含较大的逆向选择风险。风险平衡机制是强制承保必不可少的财务制度安排,但目前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缺乏这样的制度安排。为了鼓励保险公司接受既往症患者人群投保,风险平衡机制的基本思路是:对投保人执行征收以社会互助方式计算的社群保费,汇聚为中央基金,由中央基金转化为与风险等价的保费,对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转移支付。

我建议首先要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完善个人退税规则和操作流程。

一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费用上涨情况,参照一定标准,定期调整税优健康保险税前抵扣额度。

二是明确出台个人单独申报税收优惠、退税补税等具体操作规范,理顺个人客户退税流程。

三是允许企业为员工出资购买税优健康保险,并明确费用列支科目。

四是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健康险税前列支政策。

此外,我建议银保监会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尽快打通税务与保险系统的对接,实现扣缴环节的流程简化和互联互通,并将购买税优健康保险的支出列入个人所得税专项费用扣除项目。

其次,我建议取消强制保险规定,进一步完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务规定。一是适当优化示范条款内容,取消既往症可投保、80%差额返还等强制性规定。二是放宽个人账户的使用限在投保满足一定要求的情况下,允许在退休前使用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管理服务和支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允许使用万能账户资金抵缴保费,提高投保人的参保积极性,鼓励中青年群体投保税优健康保险。

再次,我建议行业统一建立税收优惠型补充医疗保险理赔目录。目前,各公司自行制定基本医保目录外税优健康险赔付目录,使各公司的基本医保目录外保障难以比较,增加了保险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建议由行业社团组织统一制订税收优惠型补充医疗保险理赔目录,增加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和透明度,保证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保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阎建军:

用足用好税优健康保险政策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19-11-25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保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阎建军

□实习记者 谭乐之/整理报道

税优健康险兼具税收减免和保险保障功能,是针对消费者的国家政策红利。但是从市场反馈及业务发展成效来看,消费者的认可度不高,业务发展并不理想,通过税收政策支持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初衷似乎并未实现。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缺乏吸引力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市场份额微不足道,二是保障程度偏低,三是产品价格偏高。我国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制度从无到有,弥足珍贵,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完善之处,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首先是相关细化配套政策不明确,部分产品的政策红利难落实,一方面是税优政策执行流程不畅,个人退税难以实现,另一方面是万能账户使用细则不明确。

其次,强制承保制度不具备可行性,持续健康经营压力较大。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制度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上述政策要求,都属于“强制承保”的范畴。“强制承保”是否适用于个人税优健康保险,还有待商榷。我认为,实施强制承保的条件尚不具备。

强制承保、强制投保和风险平衡机制是强制保险制度的三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实施强制承保,需要同时配套实施强制投保和风险平衡机制,否则,制度难以维系。

目前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制度仅包含了强制承保的要求,却没有强制投保这个必要环节。健康人群和既往症人群都可以选择是否参保,制度内含较大的逆向选择风险。风险平衡机制是强制承保必不可少的财务制度安排,但目前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缺乏这样的制度安排。为了鼓励保险公司接受既往症患者人群投保,风险平衡机制的基本思路是:对投保人执行征收以社会互助方式计算的社群保费,汇聚为中央基金,由中央基金转化为与风险等价的保费,对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转移支付。

我建议首先要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完善个人退税规则和操作流程。

一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费用上涨情况,参照一定标准,定期调整税优健康保险税前抵扣额度。

二是明确出台个人单独申报税收优惠、退税补税等具体操作规范,理顺个人客户退税流程。

三是允许企业为员工出资购买税优健康保险,并明确费用列支科目。

四是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健康险税前列支政策。

此外,我建议银保监会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尽快打通税务与保险系统的对接,实现扣缴环节的流程简化和互联互通,并将购买税优健康保险的支出列入个人所得税专项费用扣除项目。

其次,我建议取消强制保险规定,进一步完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务规定。一是适当优化示范条款内容,取消既往症可投保、80%差额返还等强制性规定。二是放宽个人账户的使用限在投保满足一定要求的情况下,允许在退休前使用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管理服务和支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允许使用万能账户资金抵缴保费,提高投保人的参保积极性,鼓励中青年群体投保税优健康保险。

再次,我建议行业统一建立税收优惠型补充医疗保险理赔目录。目前,各公司自行制定基本医保目录外税优健康险赔付目录,使各公司的基本医保目录外保障难以比较,增加了保险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建议由行业社团组织统一制订税收优惠型补充医疗保险理赔目录,增加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和透明度,保证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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