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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十年寻迹

发布时间:2018-05-10 08:47:33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本报记者 李梦溪

“5·12”汶川特大地震距今已经10年。

这10年,新城拔地起,废墟换新颜。

这10年,失去双亲的孤儿初长成,失去孩子的母亲重新孕育生命。

这10年,在期许的目光中,巨灾保险艰难探索前行。

数年蛰伏

“2008年,我正在四川读研二。地震发生时,我眼睁睁看着自己屋顶像是旋开的罐头一样被拉开,这种恐惧感至今还影响着我。”如今已经是中再产险创新业务部一员的丁元昊博士提到当年的经历,仍然心有余悸。正是由于这样的亲身经历,他选择巨灾保险作为自己的职业方向。

如果说“5·12”汶川特大地震为一个学生选择了职业方向,那么已在保险业中的人感受就没那么好了。地震造成了8451亿元经济损失,保险只赔了20多亿元,占比仅为0.2%。在最需要担当的时候,保险业未能尽职;也正是汶川地震,让巨灾保险再次回到了公众的视野。

中国地震巨灾保险开始于1951年,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让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购买强制财产保险,并将地震风险包含其中,同时也对部分区域提供农业地震巨灾保险,但因为历史原因,1959年该项地震巨灾保险业务停办,此后20多年里,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再无发展。

1979年,国内恢复开展地震保险业务,当时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汽车保险等都在地震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同时将农业保险也纳入地震保险范畴,但鉴于当时群众投保意识较弱,承保比例相对较小。

1996年-2011年的15年间,地震保险经历了较为缓慢的发展过程。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地震保险缺乏相关精算基础,指示保险公司将地震保险条款从保险合同中去除,放入责任免除条款。2003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批示原中国保监会的《建立我国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研究报告》,要求“深入研究地震保险方案、加快推进震灾保险体系建设”。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一些保险机构推出了包含地震险的产品,但因为产品定价问题,没有在市场推广开来。当时无论是技术条件还是保险业承保能力,都不足以支撑巨灾保险发展。

即使条件并不成熟,但是在保险业内,对巨灾风险的研究一直没有停止过。“其实早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人保财险就开始联合相关政府部门和科研院所,积极开展巨灾风险和保险研究。从2011年开始,我司开始尝试开展政府主导建立、商业机构运作、财政资金支持、居民广泛参与的地方巨灾保险项目。”人保财险财产保险部巨灾保险处副处长王祺说。

此外,2012年初,云南保监局、云南省地震局、云南财经大学和诚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开展了地震保险课题研究工作,并形成研究成果《云南地震保险制度构建及实施研究》,并上报至中国地震局。

在地方试点探索方面,厦门市早在2006年就开始出资为厦门农村住户投保农村住房统一保险,2009年开始统一出资为厦门市居民投保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

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在经过漫长的调研、尝试的蛰伏期后,2013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2014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均提出,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的发展步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蹄疾步稳

2014年后,政策的春风让巨灾保险进入了飞速的发展时期。自原中国保监会提出“三条线、齐步走”(即国家层面制度立法、地方层面试点先行、行业层面急用先建)战略后,各类巨灾试点创新发展成果如同雨后春笋一般,在我国各个巨灾高发地不断涌出。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刘新立表示,因为我国疆域较大,横跨不同地理区域,东南沿海的台风风险比较高,长江中下游流域洪水风险高,四川云南是地震高风险区,还会引发次生灾害,如滑坡泥石流等,这些灾害都是非常典型的。

而这些地区,也纷纷成为了巨灾保险试点的先头部队。

2014年6月,深圳市巨灾保险试点作为我国首个巨灾保险试点项目落地;

2014年11月,巨灾保险宁波模式正式开启;

2015年5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式下发,四川省成为全国首个以省为单位开展的巨灾保险试点;

2015年8月,云南大理州政策性地震指数保险落地,这也是我国首款指数型巨灾保险制度;

2016年5月,原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同年《广东省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落地;

2017年1月1日,《厦门市巨灾保险方案》正式执行;

……

在各类巨灾保险试点产品、巨灾模式不断创新的同时,作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中再产险创新业务部从行业整体角度出发,全面参与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设计和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建设,后者在2015年4月正式成立。

在保险产品设计方面,根据全国区域巨灾风险差异特征与经济发展情况,中再产险研发并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和行业特点的产品解决方案;在分散风险方面,按照原中国保监会要求,在充分借鉴国外巨灾风险分层分散的经验基础上,中再产险设计完成我国巨灾风险分层机制方案。按照方案,巨灾风险主要由四个层级分担:一是直保共保体,二是再保险公司,三是巨灾准备金,四是国家财政。

地方先行

在众多巨灾保险试点模式中,以宁波模式、四川模式和大理模式最为典型。

四川模式也是国内巨灾保险“住宅地震型”试点,主要特点是居民自主投保、各级财政补贴、赔付到户,目前主要试点地区包括四川、河北两地。

“2013年,我们开始论证调研,考虑推动商业保险参与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而地震保险的概念是2013年底提出来的,2014年开始在四川省级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并将成型的相关方案印发市州政府进行审议。”四川保监局表示,由于核心在于政府的推动意愿和方案的设计,经过前后3年时间,在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后,最终方案才得以出台。

2017年,在原中国保监会统一部署下,住宅地震型巨灾保险开始逐步纳入全国巨灾保险制度管理。

宁波模式也称为“民生保障型”巨灾保险试点,主要特点是保险方案以保民生为基本要求,涵盖人身伤亡救助和财产损失补偿等保险责任,由政府统一投保,实现赔付到户,目前主要试点地区包括深圳、宁波、厦门等地。

“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项目是一个非常庞大而且复杂的项目。在市金融办、宁波保监局、市民政局等政府部门的正确指导下,以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牵头的课题小组进行巨灾保险项目保障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理赔标准、运行模式、巨灾准备金的提取、费率测算、触发机制等方面的调研,力争每块内容都要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实际需求。”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财产险部副总经理郑波表示。

作为第一个试点指数型地震巨灾模型的省份云南,开发出一种新的承保思路。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云南省大理州政策性农房地震共保体的主承保公司,在当地开发政策性地震指数保险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云南地震保险发展之路比较曲折。其实我们早在2012年就已经开展了关于住宅地震保险的相关研究,2014年8月至11月,经过与大理州金融办、民政局、财政局和法制办等部门十余次关于产品方案的探讨,最终按照政府所提出的需求,敲定了最终方案。”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年生说。

按照方案,该保险由大理州政府统一投保,保障风险为大理州内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5级以上地震及次生灾害,农村房屋的赔偿标准按震级分档出发,赔款交给民政统一支配;大理州居民因灾死亡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

李年生表示,该保险特点是根据灾害本身的物理参数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由国家地震系统测算并报告指数,保险公司节省了赴灾害现场查勘定损的成本,可直接根据事先预定的赔付标准支付赔款,便捷高效,灵活支配。

截至2018年4月,全国巨灾保险制度为38.7万户家庭提供了约400亿元地震保险保障。地方巨灾保险已在全国10余个地区陆续落地,其中宁波、广东、四川、湖南、河北等9个地区由人保财险发起建立,并作为主承保机构提供巨灾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