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全国人大代表张琳:探索“保险+”模式 建设保险型社会

发布时间:2018-03-05 20:30:48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精算研究所所长张琳

摘要:保险业在服务现代社会、国家治理、城市治理的领域正在探讨各种措施,“宁波模式”是一种很好的探索。“宁波模式”的意义在于开展了“保险型社会”的中国实践,保险型社会的意义在于将保险深度地融合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建议梳理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点,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保险功能嵌入到公共服务中,政府应接受保险公司参与到管理事务中来,参与事前、事中监管和事后的损失补偿。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保险业定义为社会文明程度、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与其他金融服务业不同,保险业在为实体经济服务过程填补了风险保障的缺口,可以在医疗保障、养老保障、自然灾害保障、环境风险保障、食品安全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保险业在服务现代社会、国家治理、城市治理的领域正在探讨各种措施,“宁波模式”是一种很好的探索。从十年前开始,宁波就“不动声色”地开展保险服务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的实践,其最大的特点是政府部门高度的重视,这种重视是基于对现代保险制度功能特征的深刻认识,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发展方向“远见卓识”的重视。是将“保险功能”系统地嵌入“治理体系”,成为“现代化“的重要元素。

“宁波模式”的意义在于开展了“保险型社会”的中国实践,保险型社会的意义在于将保险深度地融合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将一种基于“后契约”的社会管理模式,通过保险转化为“前契约”的社会管理模式,不仅稳定了居民的预期,更改善了保险体验,提升了人们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同时,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换为公共服务功能的保障者、监督者和协调者。

“宁波模式”对于保险业的基础性贡献是探索并完善了“保险+”模式,建议在全国总结并推广宁波的经验,各地可以根据自己不同的特点将需要的保险保障嵌入到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中。

为此建议:

1.在构建新社会治理体系的过程中,保险,特别是保险的“正外部性”特征能够在社会公共管理中发挥独特的作用,“保险+管理+服务+科技+资金”模式将成为未来保险发展的重要形态。各地政府可以借鉴和深化宁波模式,将保险嵌入社会治理中,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借助于保险保障政府的各项公共服务。例如已经开始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大病保险,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还有今后要推广的长期护理保险,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将公共服务与市场机制结合在一起,即可发挥更大的效用。

2.梳理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点,政府与保监会或地方保监局协商出台支持保险业服务于社会治理的框架性文件,重在支持措施,以保证政策能够落地。

3.地方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召集保险公司商讨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确定实施的时间节点,要求保险公司结合政府的需要开发服务于社会治理的保险产品。

4.政府应接受保险公司参与到管理事务中来,参与事前、事中监管和事后的损失补偿。

要使“保险+”切实可行,必须在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推广和普及保险知识,使保险学原理和风险管理意识深入到工作中。也可以在公务员选聘过程中多录用保险专业的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