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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涛:信息获取成本降低将升级保险服务

发布时间:2016-04-18 16:38:55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4月19日,由《中国保险报》主办的2016中国保险服务创新高峰论坛在京举行,对外经贸大学博士后于涛在论坛上做主题演讲。


对外经贸大学博士后 于涛

以下是演讲摘录:

保险行业是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行业。一个保险人决定要承保,就要有承保标的,以及要决定以什么样的价格承保。而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是否赔偿、赔偿多少,所有这些决定都需要建立在准确的信息之上,如果这些信息不准确,就可能发生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最大诚信原则对于保险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但同时,在法律的经济分析领域有一个“最低成本避损人”原理。最低成本避损人指在意外事故发生或者合同破裂的时候,由处在最佳避损位置的人来承担产生的损失。在不同的情况下,最低成本避损人有不同的标准,但是基本上谁能以最低的成本识别风险、防范风险、承担风险或者是转移风险,谁就是最低成本避损人。

1966年,美国政府委托一家船运公司运送一批小麦到伊朗,但是战争突然爆发,埃及关闭了苏伊士运河,船运公司只能绕道好望角运输,运费因此增加。增加的运费应该由谁承担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于是船运公司把美国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美国政府来补偿这笔运费。法官认为,船运公司更加熟悉海运风险,更加熟悉当这些风险发生之后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也比较容易了解应该购买保险的金额,所以由船运公司来承担多出来的运费。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在判决时就是运用了最低成本避损人的原理来做出判决。

在保险行业发展的早期,保险人获取信息成本和投保人提供信息的成本非常对称,保险人获取信息成本非常高,而投保人提供信息成本非常低,投保人就是最低成本避损人。所以在保险业发展初期,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是把最终承担损失的负担施加给最低成本避损人即投保人这一方。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保险人获取信息的成本大大下降了,这种改变就使得双方的信息获取成本不断接近,最终使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动摇,越来越多的责任可能会从投保人一方转移到了保险人一方,保险人逐渐成为了最低成本避损人。

这种趋势为投保人减轻了提供信息的责任,不再为因错误提供信息而承担一些损失或者是引发一些法律争议,理赔难的问题也会得到缓解,更多的消费者能够感受到保险的客户体验增强,会购买更多保险。同时,保险人获取信息成本降低之后,谁最先应用这些新技术来更加优化保险服务的流程,谁就可能在未来的竞争中脱颖而出,这也会加速保险行业优胜劣汰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