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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迎来机遇

发布时间:2014-10-28 09:18:08    作者:李晓波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责任保险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近日,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在接受《中国保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引入保险、特别是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对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减缓社会冲突,增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确实,随着我国社会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责任保险在2004年至2013年的十年间也迎来了飞速发展。这十年,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3%,到2013年已达217亿元,成为继车险、企财险、农险之后的财产保险业第四大险种。2013年,我国责任保险为国民经济各行业的企业单位以及个人提供了近49万亿元的保险保障,支付保险赔款89亿元,分别是2004年的12倍和5倍。责任保险服务涉及多个领域,并有不断增长之势。

作为政府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责任保险也在今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中得以重点强调。“新国十条”明确提出要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针对一些特殊行业,相关的责任保险显得尤为重要。记者 刘书勇/摄

政府主导发展

虽然“新国十条”明确了政府发挥引导作用的定位,但在责任保险长期发展过程中,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主导地位。政府支持力度大,责任保险发展就快。例如在江苏,去年7月,江苏省委、省政府发布了全国第一个省级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对高环境风险企业实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截至2014年3月,环责险为江苏省2006家投保企业提供了25.71亿元风险保障,约占全国70%以上。

“这比较正常,我们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路途上,政府的作用仍然强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国军认为, 责任保险是以“责任”为依托的,而“责任”是由法律法规确定的,立法机构和执法机构的作为和效率决定着责任保险的重要性,而政府在立法和执法中作用巨大。

同时,专家们也强调了政府在责任保险未来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北京工商大学教授王绪瑾表示,政府依法执政,促使民事法律制度落到实处,从而使加害人通过保险有效地转嫁过失责任带来的赔偿责任,这是一种非常好的现象。即使受害者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加害者也有效转嫁了非故意的部分责任风险,从而促进了社会和谐。

长安责任保险有关负责人也指出,责任保险的很多产品涉及地区内、行业内的统保,需要政府对辖区内的众多企业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对法律有强制统保要求的险种,明确制定与法律要求相配套的政策,做好企业投保前的准备工作。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责任保险的发展,更多的涉及国计民生的责任险险种也应考虑实施地区或行业统保,保险人需与政府共同配合制定实施及服务方案,使统保切实为企业和群众服务,促进风险管控及灾后恢复,缓解社会矛盾,这样方能长远。

竞争尚不充分

由于我国国内财产保险业务1980年才恢复,责任保险发展的时间不长,2013年底,产险公司数量也只有70多家,其中经营的绝大部分是车险业务,责任保险占比较低。

“虽然根据《保险法》,所有产险公司均可经营责任保险业务,而由于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技术要求相对较高,所以责任保险经营有一定业务规模的公司相对有限,责任保险市场竞争应该说是不够充分的。”王绪瑾说。

王国军同时也表示,非市场的因素太多也表明目前责任保险仍处于一个非完全竞争的市场。

在责任保险快速发展的阶段,除了保险公司加快产品创新,主动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之外,业内专家一致认为,保险经纪公司在责任保险市场中应发挥起作用。

江泰保险经纪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指出,经纪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顾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与保险公司的谈判中维护客户的利益,争取对客户的最大优惠,用保险手段为客户规避经营风险。此外,保险经纪人还协助客户制定保险以外的全面风险管理计划。同时,在保单存续期间,经纪公司还能与保险公司保持良性互动,做好客户的保单批改和案件理赔事宜,做好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纽带。

王绪瑾进一步强调,保险经纪人有利于提高被保险人投保的积极性、提高被保险人的投保质量和保险保障水平;增加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降低经营成本;促使保险人开发新产品、改善保险服务质量;从而促进责任保险市场稳健发展、提高整个国民的保险意识。

外部环境亟需改善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责任保险还存在很多短板。”长安责任保险有关负责人对记者指出,我国的相关法律及监管制度有待健全、宣传及引导力度不够。

郑伟也表示,立法的缺乏是责任保险发展的一个很大障碍。“比如,《环境保护法》尚未包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食品安全法》中没有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出规定。国家层面法律的缺乏,使得相关责任保险的强制试点缺乏法律支持,受到很大制约。”郑伟说。

确实,与国外比较,我国责任保险的不足主要在外部环境方面。王绪瑾也认为,有关民事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加之执法不严,使违法成本较低,因此违法风险较小,使侵权者缺乏转嫁风险的压力。因此,要完善民事法律法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并且使违法者的成本远远高于其违法收益,从而使侵权者产生因过失责任转嫁赔偿责任的动机,自愿购买责任保险。

而郑伟还提到了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比如,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之后,污染企业面临的责任追究基本限于行政处罚,污染清理等花费不菲的工作往往由政府承担。食品生产者生产或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最多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远不及企业非法获利。而且,受害者索赔十分困难,在实际诉讼中,受害者索赔程序复杂,举证困难,最后的赔偿金额通常不高,导致责任方的民事法律赔偿风险较低,投保动力不足。

专家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在部分领域试点或全面实施强制责任保险。比如,可以对“高危行业”要求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有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的要求,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将主要领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上升为强制性制度安排,并在全国推广。

而对于非强制的责任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可以通过激励或约束机制引导相关机构参保。从中国情况看,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包括:对责任保险保费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对责任保险保费提供税前扣除优惠,对采取一定风险管理措施的责任保险投保人提供费率折扣,对申请国家财政信贷支持的项目可考虑要求投保相关责任保险,等等。

“除了保险之外,责任保险还牵涉很多相关部门,比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涉及食品药品监管、财政、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医疗责任保险涉及卫生、司法等部门,需要多个部门的相关配套政策的协调和支持。”郑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