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5-01-20 16:44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许予朋】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代理支库业务审批行为,保障国库资金安全,1月17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2005 年 4 月,中国人民银行曾出台《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相继出台,以及金融、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现行制度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行政许可工作需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领域制度建设。
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共四章三十六条。在第一章总则中,《征求意见稿》明确,所谓代理支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由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支库。对代理支库业务的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该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原则上为拟具体承办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或其分支机构、信用社。
第二章申请、审查与决定,对申请条件、审批流程、有效期及延续安排等进行了规定。据悉,《征求意见稿》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规程》原设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了修改,并明确规定初审行应采用评审组的方式,进一步压实审批行责任。此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征求意见稿》在这一章新增行政许可有效期相关规定,有效期设置为四年,并设置了便利行政相对人的延续流程。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督管理职责、代理银行职责和年审工作进行了规定。《征求意见稿》特别对年审工作的要求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提升年审工作效力。其中,因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内部管理混乱、国库相关制度及国家重大财税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挪用、盗窃国库资金的,严重延解、占压预算资金的,因对拨款、退库、更正(调库)等业务审核不严而造成资金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的,即为年审不合格。
第四章对告知事项、未尽事宜、法律适用、期限定义等进行了规定,并设置过渡期办法。此外,《征求意见稿》对《规程》原有附件进行了删改。删除“申请机构人员情况简表”“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代理支库业务协议书”;并结合修订后的条款对“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和“代理支库年审登记表”进行了修改。其中,“申请机构人员情况简表”合并至“代理支库业务申请书”中;“代理支库业务资格证书”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