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2024-09-30 15:29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陈思思 记者 章丽铃)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的无还本续贷政策进行优化,进一步打通小微企业融资堵点和卡点。
“无还本续贷”源于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可以申请续贷。即小微企业贷款到期无须偿还本金即可接续融资,该业务也被称为“无还本续贷”。
“按照以往的续贷模式,通俗来说叫‘有借有还’,必须先还再贷,对企业和银行机构有一些不便之处。从企业方面来说,还款资金不足会牵涉到倒贷的问题,有的企业会借助一些其他的中介组织,甚至民间的高利贷来进行过桥。从银行方面来说,一是会影响到这些贷款的分类,二是商业银行的基层的同志不敢贷不愿贷。”安徽金融监管局党委委员、局长施其武表示。
正因如此,本次无还本续贷政策的优化完善,对银企双方均有益处。具体来看,有四大优化:一是将续贷对象由原来的部分小微企业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可以续期的贷款产品包括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二是将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到中型企业,期限暂定3年,也就是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以参照适用小微企业的续贷政策;三是调整风险分类标准,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企业的贷款办理续期,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四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续贷尽职免责机制,细化尽职免责的相关情形,解决基层信贷人员开展中小微企业授信的顾虑,充分调动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形成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调整风险分类标准。《通知》规定,原贷款为正常类,且借款人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可以归为正常类。这些条件包括: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息和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符合发放贷款标准等。对于不符合前述条件的续期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则应当根据借款人偿债能力等因素开展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质量。
如何理解该条款所反映出的监管导向?施其武说,风险分类标准的调整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的意愿。监管政策的初衷是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帮助正常经营企业的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此举可以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加专注于企业的实际经营表现和信用状况,无须进行不必要的风险分类调整,从而提高信贷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该调整也有助于减少到期贷款不必要的“过桥搭接”,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支出,增强小微企业客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任感,促进银企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进而推动双方共同发展。
为推动政策落地见效,近期,安徽金融监管局专门印发通知进行部署安排。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刻领会无还本续贷政策精神,将政策要求自上而下传导到各监管支局、各基层银行机构和干部员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将综合运用基层网点、官方网站、公众号、手机应用程序、走访对接等多种渠道,提高政策知晓度、执行度,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
“我们将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尽职免责要求,为银行基层一线员工免除后顾之忧,从而使商业银行具备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底气。同时,我们将引导银行机构能够依据当下经济发展的态势,并结合企业的实际状况,积极开展续贷工作,切实助力企业突破困境,渡过难关。”施其武表示。
据了解,安徽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正抓紧修订续贷业务管理制度、配套文件、操作流程、准入和授信标准,提升融资服务水平。同时,建立续贷沟通机制,在贷款到期前至少提前1个月与企业沟通续贷事宜,实现“应续尽续”,稳定融资预期。各级监管部门将结合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建立续贷政策落实专项监测分析和定期通报机制,推动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