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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金融】葛师良:银行业常青树(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9-06 08:19

□毛志辉

1949年11月1日,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在上海复业,随即奉令迁往北京。担任了业务室副主任的葛师良举家北上。

在暗流涌动的环境中护产

1950年1月9日,周恩来总理对驻香港的原属国民党政府一切机构和员工发布命令,要他们“务须各守岗位,保护国家财产档案,听候接收”,并且指出,“所有员工均可量才录用。其保护国家财产有功者,将予以奖励,其有偷窃、破坏、转移、隐匿等情者,必予究办”。上述命令,由中国人民银行转达原国民党政府所属驻香港各金融机构。1950年1月18日,香港《大公报》发表驻港金融机构拥护周恩来总理命令的消息,社会各界反响强烈。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及在港各金融机构的表态,让国民党当局气急败坏,他们迅速动用各种手段,妄图夺回资产。

为了顺利完成对香港各机构的接收,中央组织“政务院接收港九中国伪政府机构工作团”,由冀朝鼎任团长。1950年3月15日,交通银行总管理处致函香港分行,委请冀朝鼎代表总管理处接收香港分行(包括原总管理处各联行及附属投资事业),并审查账目、清点资产。1950年3月底,冀朝鼎因筹备去联合国事宜调回北京。1950年4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决定派交通银行总管理处业务室副主任葛师良前往香港分行,完成护产、接收工作,其主要任务包括:了解港行情况;介绍新中国成立后各企业、机构接管情况,特别是各金融机构的接管情况,勉励员工安心工作,保护行产;了解前总管理处留存在香港分行的外汇资金(香港分行有人向北京总管理处告密,说有移转情形),并研究调回内地;了解并保护前总管理处留港的其他资产。

1950年5月7日,葛师良离京乘火车经汉口南下,5月16日由穗入港。当时,中英建交谈判还没有结果,港英当局肆意为难,从而为国民党特务的破坏活动提供了方便,各金融机构内暗流涌动,对护产、接收工作造成了种种障碍。葛师良抵达香港后,贯彻中央的原机构、原人员原封不动地接管的精神,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经理、副理一起,逐项盘点和接管前总管理处留港的资产,并通过动员和依靠广大员工,夜以继日地开展工作,较为圆满地完成了护产和接收工作。

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接管的前总管理处留港资产数量众多、价值不菲,主要包括:收回在北角清华街9号、11号的两幢房屋,出售前总管理处存在香港分行的美元头寸并将所得港币调回内地,会同招商局将香港分行信托部子公司蜀余公司拥有的一艘4675吨的“启新”轮驶回内地等。接收国民党政府在港机构和资产,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一场重大斗争,对于建立新中国的经济基础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葛师良无疑是这一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

在完成了接管前总管理处的留港资产任务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机构得以保留。

1950年10月,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委派葛师良兼任香港分行副理。从此,葛师良定居香港。1954年,根据组织的要求,葛师良加入了民主建国会。他以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为家,几十年如一日,稳健踏实、廉洁奉公,兢兢业业地为业务发展作贡献,成为香港金融业遐迩闻名的银行家。1982年7月1日荣休后,他又出任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业务顾问。

葛师良(前排左二)参加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庆祝建行60周年表彰大会。

在耄耋之年的余晖中奉献

1987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葛师良任交通银行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已是耄耋之年的葛师良,老骥伏枥,为了交通银行的发展,不辞艰辛,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其中,在交通银行香港分行追索广东银行股票权益案中,葛师良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出了重大贡献。

早在1940年,交通银行总管理处曾以各代理人个人名义(钱新之、赵棣华、庄叔豪、张叔毅、汤筱斋、李道南、简鉴清)认购广东银行第一优先股7500股。1950年,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复业后,曾试图将有关股票全数过户到香港分行名下,但广东银行以公司组织章程的相关规定为由,拒绝过户。而且,广东银行自1950年后即采取不合作态度,不再按惯例派股息给交通银行香港分行。1951年4月20日,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委托葛师良将原投资的部分第一优先股股票从广州分行带到香港分行,账务资料亦由此开始由香港分行开立。此后,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和香港分行多次推进股票过户事宜,均因广东银行的推诿而无进展。1953年4月16日,交通银行总管理处致函香港分行,提出“待机再办”的意见,此事遂暂时搁置。但在1953-1984年间,葛师良(以及交通银行香港分行高层)与广东银行高层在不同场合接触时,曾多次主动提及此事,要求商讨解决,而广东银行方面均采取拖拉政策。

1984年10月18日,广东银行宣布由SPOIC(美国“太平洋银行”附属公司)依据法院颁令向小股东提出全面无条件收购广东银行股权。由于情况变化,时任交通银行香港分行经理的王首民再次与广东银行董事长霍伟汉研究协商解决办法,但进展不大,屡催无果。1987年下半年,由于收购股票期限日近,交通银行所持股票牵涉金额巨大,总管理处书面指示香港分行,可聘用大律师来采取法律行动,以全力进行追讨。交通银行香港分行积极行动,一方面请律师研究对策,另一方面着手收集资料,由葛师良以誓章形式作口供,叙述过程以作人证,并配合有关证据,通过司法途径向香港法院申请裁判判决。

在司法诉讼过程中,葛师良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在交通银行工作数十年,对上海、香港、昆明、广州等地交通银行的情况都比较熟悉,对于广东银行股票事件的来龙去脉也了如指掌。1989-1991年,他以80多岁的高龄,在香港高等法院多次出庭,充分发挥人证作用,用英语与英国法官沟通交流,凭着精湛的业务能力和满腔的爱国爱行热情,促使法律的天平向交通银行香港分行倾斜。最终,经法院裁决,交通银行香港分行胜诉,并追回1056.3万元港币。

广东银行股票权益案历时40余年,葛师良一直参与其中,并且念兹在兹,最终不辱使命,为交通银行争取到一个满意的结果。他在人生暮年,仍不忘国家大事,视行为家,竭尽所能,其爱国爱行的精神令人钦佩。

1991年8月23日,交通银行总管理处致函香港分行,鉴于葛师良对处理追索广东银行股票权益的重要贡献,总管理处特发给葛师良奖金5万元港币,并希望香港分行号召全体员工学习葛师良对工作负责的精神。在收到交通银行总管理处拨款后,葛师良将其中的2.5万元港币捐给了华南水灾地区。

1994年7月,葛师良离任交通银行董事后,又被董事会聘为交通银行咨询委员会委员。2001年8月31日,葛师良因患肺炎医治无效,在北京逝世,享年97岁。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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