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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中断保险中的因果关系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4-07-17 07:52

□钟一苇

营业中断保险是我国企业财产险的一个附加险种。长期以来,营业中断保险在西方发展了较为完善的用于解释承保范围的因果关系理论。据原中国银保监会统计,2020年之前,我国企业财产险占整体市场的份额仅5%,营业中断保险这一专业性较强的险种在我国缺少实践经验。2021年,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针对大量营业中断保险不断涌向法院的情况启动了测试性诉讼制度,即由其代表全国广大投保人向作为营业中断保险主要提供者的8家大型商业保险公司提起集体诉讼,涉及37万被保险人及18亿英镑赔款。该案展示了疫情背景下广大类案中因果关系争议的处理之道。本文将以该案为基础,讨论传统推定因果关系和合同措辞之间的取舍问题。

涉外营业中断保险因果关系的研究倾向

目前,我国对涉外营业中断保险因果关系的研究存在两种倾向。

一是较为偏激地依赖原合同的具体措辞,而排除欧洲传统适用的以双方“推定意图”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一些学者在讨论因果关系时直接运用合同措辞,且大有拓展到一般企业财产险的趋势,这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近两年欧盟法院对一些以往判例推翻、重审的影响。从整体上看,这种倾向并没有错,但目前西方已有一种新的研究趋势认为,依托于具体措辞的因果关系解释同样应该受到限制。笔者认为,在保险索赔方面,基于“推定意图”的因果关系解释和基于合同措辞的解释之间应该是一种取舍的关系,其取决于法院对案件因果关系复杂程度的判断。

二是在实践中经常借助不可抗力因素解决问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曾提供过一种特别的支持措施,即发放“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帮助企业证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以期减轻合同责任。目前来看,这为企业应对涉外合同提供了不同程度的帮助,可谓行之有效。但是,不可抗力并不能自动免除企业的履约义务。根据欧盟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援引不可抗力的门槛很高,以至于该原则的适用范围较窄。疫情引发的风险属于商业风险,通常不足以适用不可抗力,这就对国内惯常的处理方式带来了挑战。

承认存在潜在的损失原因

因果关系的关键是损失的原因是否在承保范围之内,人们通常接受因果关系是基于缔约双方的“推定意图”。但新冠疫情的暴发促使人们思考,是否应承认其中存在潜在的损失原因。在该案中,保险公司以营业中断保险不承保大流行病为由,拒绝支付赔款。英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并没有从整体角度适用推定的因果关系,相反,依据的是对各种保单措辞的具体解释。该案法官声明,虽然原则上对“近因”的认定是基于对保险双方意图的推定,但是在该案中通过对保险合同措辞进行适当解释可以取代这一推定。该声明似乎在如今缔约双方的“推定意图”与对个别合同措辞的解释之间建立了一种微妙的平衡,认为在疫情这种极端情况下对个案合同措辞的适当解释可以取代推定的因果关系。

欧洲受海事保险法的影响,推崇“指名的危险(Named Perils)”这一概念,意为保险承保范围仅限于预先指定的危险。因此,保险合同一般会注明当事人意图防范的风险,这是为了确保保险的商业目的得到维护。简而言之,因果关系根植于保险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推定意图”。根据此后的一些案例,这引发了一种严格的证据规则,认为法院的职能仅仅是从当事方签订的合同推定双方的意图并使其生效。英国学者阿诺尔德指出该推定方法的一些特点,即法院必须从合同实际内容中推定,不能考虑当事人“可能打算怎样写”。不难看出,它排除了一切外部证据,这并不符合我们所讨论的平衡与取舍,因为对“推定意图”的过分执着将大大弱化法院在合同解释方面的灵活性。

考虑保险合同的潜在目的

如今,严格的推定规则已不太适用,现代的因果关系应当考虑背景、环境证据,尤其是保险合同的潜在目的。例如,在英国最高法院审理的“Rainy Sky SA v. Kookmin Bank”案中,法院就特别强调了保险合同中的语言具有潜在含义,法院必须考虑合同达成的实际环境,并选择符合商业常识的解释。这体现了一种更加务实的态度,反映了法律对商业环境动态性的适应。另外,在造成损失的原因不止一个的情况下,推定的因果关系规则并不总是有效,而疫情正是一个涉及多重原因的情况。正如该案法官指出的,在该案中适用“推定意图”显然违背相关保险条款的精神,因为在订立保险时,任何人都不可能预见疫情的暴发。而从大多数合同条款中使用的“疾病”的定义以及其余条款中的同等措辞可以看出,新冠疫情应该属于条款所承保的疾病类型,即当事人确实考虑到了某些传染病或其影响导致营业中断的可能性。因此,不能认为突发疫情超出了有关保险的承保范围。

综上所述,在新冠疫情引起的营业中断保险索赔中,维持传统的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和基于合同措辞解释的因果关系规则二者之间的平衡是必要的,因为现代保险法上承认损失原因的复杂性已成为一种趋势。目前国内的营业中断保险缺乏定损的专业性,常以固定金额保障金的形式进行赔偿,未能结合企业实际损失原因和损失状况。结合国际经验,采取一些积极的促进措施,不失为一种有效推动保险合同措辞专业化的手段。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商学双学士,现英国南安普顿大学法学硕士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