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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

每车需购不低于500万元保额的交通事故责任险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11-21 07:43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附件《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明确提出,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为车辆上路通行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通知》要求,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车辆用于运输经营的须满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

据了解,《实施指南》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准入”“使用主体”“上路通行”“试点暂停与退出”四个部分。其中,第三部分“上路通行”提出,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为车辆上路通行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同时,在车辆注册登记前,申请试点使用主体变更的,应当按照要求补充提交材料。使用车辆从事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运营资质并满足运营管理要求。

按照《实施指南》第四部分“试点暂停与退出”要求,试点期间,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涉嫌安全隐患,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或使用主体有未履行安全责任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无线电安全保护义务等情形,应当暂停试点并整改。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障试点实施等情形,应当退出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