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09-19 07:54
□记者 樊融杰
家住北京的赵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
去年10月,在大学同学的推荐下,毫无投资经验的赵先生用自己几乎全部的银行存款购买了一款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总额为200万元。客户经理信誓旦旦向赵先生保证,该款产品会像银行存款一样安全。然而在苦等了8个月后,这款产品累计为赵先生分配本金及收益不到120万元。此后,赵先生再未收到回款。
赵先生向基金公司讨要说法,基金经理却表示项目“底层”资产出现了风险,让赵先生回去等待公司进一步通知。
在子女的建议下,赵先生咨询了一位律师。律师告诉他,这家基金公司明显违反了“适当性义务”。
“啥叫‘适当性义务’?”赵先生问。
“简单地说,就是在投资基金有风险、投资者自负盈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要充分向客户揭露风险,做好风险匹配,把合适的产品给到合适的人。”律师表示。
律师进一步解释,监管部门有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有义务在产品销售之前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但在本案中,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并没有对赵先生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更没有向赵先生披露该业务的真实潜在风险情况。同时,监管部门也明确要求,对于购买私募投资基金的个人,要求其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作为一个“投资小白”,赵先生显然无法达到购买私募基金产品的门槛。因此,这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明显违反了“适当性义务”。
“赵先生,你可要多看看新闻。今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律师表示。
在律师的建议下,赵先生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判定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卖方未适当履行应尽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的“适当性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赵先生的请求,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赔偿赵先生的本金损失及在此期间的相关利息。
后来,当赵先生遇到有想要买私募产品的朋友时,他总会提醒朋友注意风险。他说:“相比于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私募投资基金往往呈现出金额高、风险高等特征。在选择投资产品时,你一定要明确了解自己购买产品的类型和特点,千万不要购买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范围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