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09-08 07:31
□王珏麟
外籍侨民创办的民营银行之一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哈尔滨是北满的经济中心,也是开放的商埠。这一时期,外籍侨民创办的民营银行达20多家。哈尔滨犹太国民银行是其中1家。
哈尔滨犹太国民银行主要由居住在哈尔滨的犹太人集资创办。其创办的宗旨是团结在哈尔滨的犹太商人,为他们接济资金,发挥其互助合作精神。
1923年3月25日,居住在哈尔滨的犹太人经商议组成银行筹备委员会。为避免银行被个别入股多的股东所操纵,哈尔滨犹太国民银行出资人在筹备期间讨论了几件事情:一是限制股权。出资者10股以内者,每10股有一投票权。10股以上者,每100股有一投票权。筹备期间,哈尔滨犹太国民银行出资入股者420人,集资5812元(哈大洋)。二是出资人构成。以出资人为会员,会员有取得借款的权利。出资人主要有工商业者、手艺人、工商机关职员、房产所有者、自由职业者,其中工商业者占比达到了41%。三是建立“参议制”。银行设立董事会,设有董事5人、参议15人、监事2人。其中参议成为开展和扩大银行业务活动的参谋和顾问。
1923年5月12日,哈尔滨犹太国民银行召开第一次筹备委员会会议,选举董事会、管委会和监事会。会议共选出董事5人、参议15人、监事2人。银行董事长为A.M.莫尔多霍维奇。6月3日,哈尔滨犹太国民银行开业,地址设立在中国十一道街44号(现中央大街59号)。该银行开业的时候,当时的西十二道街上已经设立美国花旗银行,中央大街上设立了苏联远东银行等,而且都是在同一年先后开业,竞争十分激烈。初创时期的哈尔滨犹太国民银行只办理活期放款,业务很单一。到1923年末活期放款为4012元哈大洋。
1924年,哈尔滨犹太国民银行开始增加办理各项存放款业务。主要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代收汇款、代收票据、委托代收款项;活期放款、票据贴现、抵押放款、活存透支以及押汇、信用证和买卖外币等。随着业务种类的增加,业务活动领域也逐步扩大。在经营上“以避免资金之固定化为方针,使资金多富有流动性”,以加速资本的周转。哈尔滨犹太国民银行经营良好,这与科学的经营管理之道是分不开的。哈尔滨犹太国民银行在中国国内没有设立分支机构,比较精简,依靠在国外委托的代理店收受与国外的往来汇款。主要为柏林有德列思勒银行、巴黎有互助信用银行、纽约有公共国民银行、伦敦有米德兰银行。
1934年12月27日,哈尔滨犹太国民银行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10万元(伪满币,下同),共2000股,每股50元,但实收资金为7.536万元。到了1934年底10万元资本金全部收足,出资人也增加到1814人。
1935年1月1日,改组后的哈尔滨犹太国民银行开业。在满洲国后期,由于当局对民营银行进行“整顿”,本来经营良好的哈尔滨犹太国民银行受到了限制,不得不对业务做了许多变动,外币买卖业务被取消。董事会的参议制于同年被停止。
1938年12月,伪满政府颁布《新银行法》,规定哈尔滨、长春、沈阳设立的银行,资本金至少为伪满币100万元。当时哈尔滨犹太国民银行额定资本金伪满币100万元,实收伪满币32.5万元。另每年从纯利中提取10%为公积金。
1941年该行资金枯竭、业务停滞。1942年7月1日被迫与协和银行合并。1946年,哈尔滨解放后,该行继续营业。
1950年11月9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外商业银行重新办理登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发了新的营业许可。1951年12月9日,哈尔滨犹太国民银行改组为股份制。1959年7月16日,哈尔滨犹太国民银行因无力继续经营,申请关闭,债权债务由该行自理;器具设备折合人民币353.403万元,由哈尔滨市人民银行按规定支付定息。
哈尔滨犹太国民银行从1923年3月创办,到1959年10月“公私改造”,业务全部结束,共经营36年,是哈尔滨历史上存在时间较长、关闭最晚的一家外侨银行。
哈尔滨犹太人活动旧址群的重要组成部分
哈尔滨犹太国民银行大楼,位于中国十一道街44号(现中央大街59号),即中国大街与市场街(现中央大街与西十一道街)交汇处。1923年,哈尔滨犹太国民银行大楼在公司开业时建成。整体建筑呈文艺复兴建筑风格,砖混结构,墙体仿石块砌筑处理,属于Ⅱ类保护建筑。大楼一层采用落地窗。二层为竖向圆拱状窄窗,在转角处设女儿墙,其轮廓为折线与曲线结合处理,局部开洞。顶部冠以圆形穹顶,使建筑物轮廓富有变化。带有柱式的三连圆顶券窗和五连顶券窗,十分精美。设有开放式铁艺栏杆小阳台,阳台金属栏杆造型优美,做工精细,建筑檐口装饰复杂。楼顶有一个鱼鳞铁覆盖的圆顶。整个建筑强调水平线,注重质感,层次分明,形态稳重。
1959年10月16日,哈尔滨犹太国民银行旧址由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开办外侨储蓄所。随后,该大楼成为德国运动品牌彪马专卖店。哈尔滨犹太国民银行旧址中央大街59号,现已作为哈尔滨犹太人活动旧址群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