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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服务民营经济应有新作为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08-01 08:35

□段白龙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精准制定实施各类支持政策,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加强政策协调性,及时回应关切和利益诉求,切实解决实际困难。

农商银行应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大局,把握脉搏,紧跟步伐,充分发挥渠道、资源和服务优势,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更加积极主动地对接、满足其金融需求,以高质量的金融服务促进民营经济繁荣发展。

肩负社会责任,在认识上要有新高度。《意见》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农商银行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立足新体制新机制的后发优势、人缘地缘网点的传统优势、地方政府支持的政策优势,积极发挥转型发展优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部署和工作要求,明确方向和重点,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作为,着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不足、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难题,切实发挥金融支撑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高质量发展。

加大金融供给,在缓解“融资不足”上要有新突破。发展民营经济对资金需求巨大,农商银行要优化资源配置,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规划,增强金融供给,加大信贷投放力度,落实贷款优先发放、需求优先满足、利率更加优惠的“三个优”政策,把信贷资金更多地用于支持本地民营经济发展,把信贷资金更多地用于支持新能源、技改型、创新型等民营产业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做好做优、做大做强。

创新贷款产品,在缓解“融资难”上要有新方式。针对民营经济主体融资担保难问题,要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在探索推广存货、应收账款、股权、林权等适合民营企业抵质押方式的基础上,不断扩大抵押资产范围,逐步由有形财产抵押向知识产权、商誉、排污权等无形资产领域拓展。建立完善信用贷款科学评审机制,加快向信用、保证等无抵押贷款方式转变,逐步增加无抵押贷款占比权重,切实降低民营经济主体贷款“门槛”,有效缓解民营经济主体抵押难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外部机构合作,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用好用活政银合作、银税合作、银担合作等相关政策,强化银企协同、政银企联动,支持民营经济主体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提供更多融资便利,共同搭建民营经济融资增信平台,丰富民营经济主体融资渠道。

提高办贷效率,在缓解“融资慢”上要有新举措。为民营经济主体节省办贷时间就是为其节省融资成本,针对民营经济主体资金需求急、频、快特点,农商银行应全面开展信贷业务流程再造,不断优化贷款审批发放流程,落实限时办贷制度和审批“零库存”制度,进一步精简环节、简化手续、压缩时间。对民营经济主体贷款实行存量贷款从速办、新增贷款加快办的管理模式,切实提高民营经济信贷服务效率。积极推广“无纸化”远程审贷模式,加大影像存储系统信息化建设和推广运用力度,逐步实现对标准化信贷产品的“无纸化”审贷,推动“无纸化”办贷,压缩企业办贷时间,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缩短审贷链条。

提升服务质效,在缓解“融资贵”上要有新作为。针对民营经济主体贷款“金额小、频率高、时间快”的特点,首先,减少办贷成本,为民营经济主体降本减负。要严格落实监管部门关于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等“七不准、四公开”要求,从严执行“两禁两限”政策,不得向客户收取除贷款利息以外的一切费用,不允许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切实减轻民营经济主体负担。其次,减少贷款利息,为民营经济主体让利让惠。要根据民营经济主体的经营情况、生产周期、产业特征、信用水平等因素,实行差别化、精细化利率定价,减少利息负担和贷款难度。最后,优化期限管理,减轻民营经济主体还款压力。根据民营经济主体生产、销售周期和行业特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避免贷款在同一时间集中到期而引发资金紧张。对于流动周转资金出现临时困难,贷款尚未到期的民营经济主体,可积极采取风险可控的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存量客户再融资等有针对性的措施缓解续贷压力。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民营经济主体,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续贷,降低贷款周转成本,支持正常经营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

(作者单位:湖北郧县农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