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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浪时评

主动融入社会治理风险减量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06-06 08:12

□史晓霞 王小韦 马建平

保险业精耕风险减量服务的制度建设持续升级。继2022年1月监管部门印发的《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提出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化各类风险管理系统,将数字化风控工具嵌入业务流程,提升风险监测预警智能化水平后,今年1月监管部门印发《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7号文”),对财产保险业开展风险减量服务,从总体要求、拓宽领域、夯实基础、依法开展、加强组织等5个维度提出19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在保险业开展风险减量制度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字面上看,7号文所称风险减量脱胎于保险业正在开展的防灾防损、减灾减损,似无新意,但是新要求更系统、更全面、更完整,必将引领保险业回归保险本源,彰显专业化商业机构运用市场化手段进行风险减量服务的特长。

在保险业以行业为单位紧锣密鼓执行7号文开展风险减量之际,国务院安委会等部门旨在构建预防型风险减量的社会治理行为也如火如荼开展。国务院安委会继4月底印发《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后,5月份编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明确矿山、化工和危险品、烟花爆竹、自建房、公路水运等20个行业、领域风险隐患识别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5月印发《关于加快排查整改燃气橡胶软管安全隐患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全面摸清城镇燃气用户使用橡胶软管以及现浇软管存在老化、不合格等安全隐患,特别强调逐一入户排查、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用气安全管理。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部责任保险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截至2022年8月底,广东省接入车辆智能监管系统的车辆达到40.9万辆次,是全国首个100%实现“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的省份。上述社会治理风险减量行为既有制度要求、风险隐患排查标准,又有先行先试的典型样板,保险业将行业开展的风险减量服务融合于社会治理风险减量更有价值。

保险业将开展风险减量服务,融合于社会治理风险保障。要坚持标本兼治、先易后难的原则循序渐进开展。

从治标方面看,立足于承保的保险公司,要加强涉及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存量保险业务风险减量服务,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加强上述相关部门编制的风险隐患标准学习,并以此为标准对保险公司自身风险隐患排查标准进行完善修订;立足于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加快拟定保险行业自律组织风险隐患标准修订工作、完善相应保险合同示范文本建设。

从治本来讲,加快推进以下基础工作:一是促进法律衔接。例如,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和《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议在未来修订上述法律规定时,增加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接受并配合保险人做好安全预防措施的风险减量工作的表述,尽量做到法律之间无缝衔接而非简单对接。与此同时,保险业要持续加快信息化建设速度,以适应开展预防型风险减量工作需要。二是促进系统对接。例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并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靠技术进步进行风险隐患预防,借鉴上述立法初衷以及上文提及广东省的经验,要求生产单位通过安装电子设备监控进行预防、发现风险隐患,并将监控终端向承保的保险公司分享,对发现风险隐患既增加了主体又拓宽了主渠道。三是促进专业经营。适应当前若干行业引入商业保险机制防范化解风险需要的保险市场新变化,保险业的财产险、人身险、中介等全行业强化风险减量服务要立足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以便促进保险公司专业化经营。

置身并融入构建预防型风险减量的社会治理行为,对于专业从事风险管理的商业保险机构来说,既是难得机遇,又是巨大挑战,更是回归风险保障本源的重要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