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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专访】金融风险化解要稳字当头、强化协同——访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王俊寿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03-07 07:33

□记者 朱艳霞 张瑾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系统谋划、亲自指挥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处置金融风险不仅是攻坚战,更是持久战,需要司法、财政、税收等多部门协同。近年来,在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方面,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积累了哪些经验?在协同处置机制方面还存在哪些短板?如何强化多部门协同处置机制?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王俊寿。王俊寿认为,处置金融风险涉及广大群众利益和公共资源的使用,在资金支持、法律法规完善、监管制度改革、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都需要多部门的有效配合。因此,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与司法、财政、税收等相关制度的衔接和建立多部门协同处置机制至关重要。金融风险化解要稳字当头、强化协同,实现精准化解,防止处置风险的风险,既要打到“老鼠”又要守护“玉盘”。

没有一个部门能包打天下

近几年,金融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压降存量,竭力遏制增量。金融业整体风险已经显著下降,取得了显著成绩。

去年,上海银保监局化解了几家非银类金融机构的风险,基本达到了“既要打到‘老鼠’又要守护‘玉盘’”的效果,持续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正本清源。

“但是在处置风险的过程中,我们也深刻感受到化解金融风险,没有一个部门能包打天下,需要多方协同、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必须构建起矩阵式的立体化的风险处置框架体系,至少包括司法、财政、税收、国资、监察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等全力支持和配合。”王俊寿表示,如果不能形成协同处置机制,共同优化相关政策制度,可能会给风险处置带来较大障碍,甚至贻误最佳的处置时机。

王俊寿称,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同时,司法程序与风险化解之间的衔接、联动协同打击金融黑产等存在不少难点:对于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决定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认识;金融风险处置涉众维稳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

王俊寿建议,进一步强化公检法等部门协同,尽快制定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和个人破产条例等法规。同时,完善与金融风险处置相关的配套司法制度安排,包括丰富存款保险在风险处置中的运行机制,推动建立完善打击金融黑产的联合治理机制,明确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强制执行的受理标准等。

坚持“成本最小化”原则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财政、货币、税收政策对金融风险处置的针对性和衔接性还不够,存在一定的制度空白。

王俊寿认为,处置金融风险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关各方要以最小公倍数的努力来取得最大公约数的效果。“一家银行和保险公司出了问题,机构和股东自救是第一位。只有及时止血、培育造血能力,在此基础上再借助外界的输血,才能够实现风险的有效化解。只有在穷尽相关市场化手段、构成重大金融风险的情况,才考虑由财政、人民银行进行救助。”他说。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动用公共资金是有门槛的、是有对价的,而且是要付出成本的,不能一出风险就‘躺到政府身上’。”王俊寿表示,救助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共资金安全,避免风险处置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他建议进一步优化财政、货币等约束机制。坚持关口前移,加强对问题机构的早期介入、及时纠正。在公共救助资金使用上,要兼顾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道德风险的目标,以成本最小为原则。财政等资金介入风险处置时,要加强效果跟踪,建立相关责任追究机制,避免出现“无代价”使用的倾向。

税收政策方面,王俊寿指出,一方面,现行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金融企业的针对性不强,导致大部分不良资产的处置不能进行税前抵扣,加大了处置成本。另一方面,现行的税收法规与行政处罚的相关法规衔接不够,例如,应该对金融风险处置中通过司法拍卖产生的属于罚没范围的“股权溢价款”免征相关税费。他建议出台针对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资产转让相关环节税费减免特别措施,有效降低处置成本。

把握风险处置的“定盘星”

从事金融监管工作多年,王俊寿曾主导和参与多次金融领域的风险处置和化解。对此,他总结了三点经验。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金融风险的处置涉及面广,有关主体的利益诉求又各异,如果没有一种强有力的协调和统领的权威存在,就会陷入无休止的争吵、争论当中,贻误最佳处置时机。

在王俊寿看来,这个权威,就是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是“定盘星”,也是“压舱石”。它能够使有关各方从政治的高度来认识金融风险处置和化解的重要意义。大家在求同存异的过程中实现聚同化异,最后一锤定音,确保风险处置不会烂尾,更不会使金融的小风险演变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大事件。

第二,坚持“十六字”方针是关键。王俊寿表示,“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是党和国家对金融风险化解提出的基本方针。金融具有很强的外部性,要稳字当头、强化协同,防止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实现精确指导、精准化解。

第三,坚持“四早”是基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秉持“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王俊寿表示,这“四早”不是简单的串联关系,他们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并联关系,需要打组合拳,学会“上工治未病”。其中,监管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注意关口前移、风险防控、抓早抓小抓萌芽。

同时,更需要相关各方能够及早地协同介入,要摒弃画地为牢和各自为政的思维,力争以“四早”实现“五最”。在上述“四早”的基础上,以最早的时间、最快的速度、相对最小的成本,解决最大的关键问题,争取处置效果最大化。

此外,还要处理好防范和化解风险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公开披露风险与维护市场信心的关系、防控风险与惩治腐败相互促进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