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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为重塑信用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01-28 10:14

□记者 胡杨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总结相关部门和地方信用修复实践基础上,对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程序等作出明确。

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

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诚信意识和诚信氛围得到显著改善。特别是失信惩戒制度的广泛适用,对各行各业产生了强有力的威慑和惩戒效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类社会主体守信践诺。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部长、信用风险管理学院院长顾敏康提示,失信惩戒的目的不在于永久性地“抛弃”失信主体,而在于鞭策其改过自新,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通过重塑信用来“回归”社会,并在整体上提高社会信用水平。

因此,明确信用信息修复的条件是引导失信主体积极主动守信践诺,进而实现信用信息修复法治化的重要前提。《办法》明确规定,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信用主体有权修复的是失信信息,而非失信行为本身。换言之,信用主体可以在信息层面修复自己的失信状态,但无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洗白’,并恢复到失信行为未发生之前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状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白银指出,信用主体只要不具备禁止申请修复的情形,原则上都可以申请信用信息修复。这为信用主体申请解除信用惩戒措施、重塑信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将有效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为其主动纠正自己的失信行为提供内在动力。

具体来说,《办法》规定,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办法》规定,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养成良好信用习惯

信用信息能客观反映信息主体的诚信状况。而在个人信贷领域,关乎居民消费、理财、投资、住房、出行等方方面面的则是征信信息。人民银行曾对不良征信信息的处理方法给出详细介绍:不良征信信息不会伴随终生,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后,征信报告就不再展示。如果产生不良征信信息,应尽快还清已经逾期的欠款,并按时足额还款,避免出现新的逾期。此外,《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如果认为征信信息有错误、遗漏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异议,更正有关信息,征信异议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表示,信用信息修复是信用主体的正当权利。近几年,由于疫情冲击,部分居民的征信记录受到一定影响,这由一些不可控因素造成,并非主观故意。明确修复条件、适当简化流程,能够帮助这部分信用主体修复信用信息,为其提供更多便利,进而更好地释放消费潜力。但与此同时,也要打击违法违规的反催收联盟以及“征信修复”“征信洗白”骗局,两方面均不能偏废。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建设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与信用修复机制衔接更加顺畅,但居民仍应养成良好的信用习惯。据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处提示,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谨慎外借,复印件注明“仅限××××使用”;如实填写信贷业务的申请表,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量入为出,理性借贷,如期足额还款,养成良好的信用交易习惯;个人通信方式等信息变更,及时告知信用交易对方;对外担保需谨慎,连带责任也是债;定期查询个人征信报告(个人每年可2次免费查询本人征信报告),关注自身信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