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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发布

2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3-01-10 08:26

□记者 朱艳霞

2023年1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首次提出并明确监管统计工作归口管理要求,对监管统计管理机构和银行保险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予以明确和界定。该《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监管统计管理机构、监管统计调查管理、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监管统计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章,共33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发布和实施,统一了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制度,为解决当前监管统计工作实际问题提供制度支撑,进一步夯实统计工作基础,对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

明确归口管理要求

《办法》明确监管统计工作归口管理要求,对银保监会归口管理部门职责、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职责、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职责予以明确。

其中,银保监会统计部门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履行职责包括:组织制定监管统计管理制度、监管统计业务制度、监管数据标准和数据安全制度等有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监管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收集、编制和管理监管统计数据等。同时,银保监会相关部门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监管统计工作,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贯彻银保监会监管统计制度、标准和有关工作要求。

根据《办法》,监管统计调查按照统计方式和期限,分为常规统计调查和临时统计调查。常规统计调查以固定的制式、内容、频次定期收集监管统计资料,由银保监会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临时统计调查以灵活的制式、内容、频次收集监管统计资料,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开展辖内银行保险机构临时统计调查。

强化数据质量管理

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监管数据质量,持续开展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为强化银行保险机构数据质量意识,《办法》从四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数据质量责任。《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各相关部门承担数据质量责任。

二是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及时制定并更新满足监管要求的监管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在制度制定或发生重大修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三是强调源头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包括数据源管理、统计口径管理、日常监控、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考核评价在内的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全流程管理机制。

四是数据质量问题处罚措施。《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未按规定提供监管统计资料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视情况依法予以处罚。此外,银行保险机构有编造或提供虚假的监管统计资料、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管统计监督检查、阻碍依法进行的监管统计监督检查这三种行为之一的,分别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调数据安全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相关规定,《办法》在职责范围、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中增加了涉及数据安全保护的监管内容,明确提出监管统计工作有关保密要求。

《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归口管理部门落实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工作;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明确并授权归口管理部门落实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等相关工作职责。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监管统计资料的存储管理,建立全面、严密的管理流程和归档机制,保证监管统计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银行保险机构向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境内采集、存储的监管统计资料,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

此外,《办法》还将银行保险机构统计信息安全性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监管统计是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办法》有利于推动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促进监管统计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