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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实施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2-11-08 19:05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仇兆燕】

11月3日,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推动职能部门更好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明责知责是履职尽责的基础和前提。为此,《意见》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在中央层面,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能源、林草等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三定”规定和责任清单确定的相关职责,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明确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在地方层面,省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梳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各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并向社会公开。通过梳理细化,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项落细落小、落到具体责任牵头部门,切实做到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

同时,《意见》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应将本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本部门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的部署推进、监督指导。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强化监督指导,及时处理处置并不断完善有关政策。

《意见》规定,要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报告中应当专题报告上年度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并将专题报告事项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地方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等,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意见》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领导责任,强化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切实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中敢担当、能负责。

《意见》还对加强督察问责和正向激励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对督察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失职失责行为等问题,应当按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