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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保值储蓄”的法律效力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2-11-08 07:51

□田忠华

存单作为银行的重要空白凭证,是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一份债权、债务合同,一旦签订,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为规范这一行为,银行在空白凭证管理上,有着严格的要求,不能丢、不能随意使用,对不适合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要按照严格程序销毁处理,一旦使用,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跨越这道底线。

错用“过时存单”,银行被诉至法院

案例一:8年前,黄先生把攒的1.5万元存入当地某银行,存单上注明是整存整取业务,期限一年时间,年利率3.3%,到期利息为495元。存单到期以后,黄先生没有取款,也没有办理转存,直到8年后,黄先生去取款时,银行职员告诉他,利息是865.12元,其中一年定期的利息是495元,剩下的7年按照活期存款计算,利息是370.12元,一共是865.12元。随即黄先生指着存单上取款时打印上去的“保值补贴”一栏后面的865.12元,对这张标书着“保值储蓄”的存单,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要求按“保值补贴”补足利息。银行解释说,当年给他办理存款时,用的是过时格式的存单,上面的保值贴补一栏是作废的,取款给他打印存单时,表格上的数据发生了错位,把865.12元的利息打在了“保值补贴”栏的里面,不能算。对此黄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应该按照3.3%的利率,赔偿他8年的利息4526.22元,并且赔偿他来回奔波产生的车费、伙食费、住宿费、打印费、误工费等。最后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驳回黄先生的诉讼,但其负面舆论直接影响到银行的信誉。

对于上述“保值补贴”这项业务,人民银行已于1996年宣布停止,也就标志着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已过的年份里,没有再办理过“保值储蓄”存款,很显然这笔存款是用了过时的存单,碰巧,利息金额又错误打到了“保值补贴”栏上,难免让客户误解。

案例二:1996年2月,钟女士在某银行办理2000元的保值储蓄,约定年利率12.24%,时限15年(每5年,银行代办转存,储户保证15年内不提前支取)。15年后,钟女士如约而至,扣除利息税后,银行需支付她9700.45元,可是银行只愿意给3500多元。最后双方闹到了法院,不管是一审、二审,法庭均判钟女士胜诉,理由为“本案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存期15年,利率始终为12.24%”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支持钟女士请求。

法律界人士认为,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不因超过人民银行规定期限而无效,即便法院认定无效,过错也在银行,银行需对储户赔偿。而且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性文件应当属于政策范畴,不能等同于法律规定。

使用过时“保值储蓄”存单的风险提示

无论“案例一”还是“案例二”,都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一些银行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合规意识淡薄。

一方面,对于银行与存款人的合同关系,是通过存款单的方式来完成,银行提供给客户的存款单,就是签订了一份债权债务合同,合同的订立,一切将按照合同约定操作,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拿上述案例来说,使用停办的保值储蓄存单,会给客户一个“保值储蓄”的错觉,不履行合同义务,难免被认为有误导消费者之嫌。银行一旦向客户出示存单,就等于签订存款合同,就应履行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兑现,不能出尔反尔,不然会丧失自己的信誉。即使在1996年保值储蓄被人民银行叫停,但其行为是金融行业行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认为,央行的叫停通知最多算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证明银行开出的保值储蓄存单是有效的,应该承担起自己错误的责任,而不是一味逃避,逃避只会丢失自己的信用。

另一方面,对于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使用、销毁等,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过时的存单都会及时封存,停止使用,并按照管理要求销毁,有着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约束。对于让已过时的存单发放至柜台使用,就是银行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是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重大漏洞,这样的错误银行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提高业务操作风险防范意识的建议

上述案例出现的问题,在于个别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按照相关内控制度严格要求执行业务操作。为此,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需要提高员工合规意识,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严格规范业务操作。

强化学习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商业银行总行或者分支机构,要定期不定期举办员工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学习培训班,让全体员工做到知法、懂法、操作依法合规。正确认识到存款单、贷款凭证、银行汇票等重要空白凭证的合同效力,从而避免不当行为的发生。各商业银行总行或者分支机构(以县级为单位)要组建自己的专业法律团队,在做好员工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同时,要做好本机构法律、法规相关方面的服务工作,避免对法律、法规了解不透彻、不完善,导致不但赔了钱,还丢了信誉。

强化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商业银行要根据上级行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指导精神,制定出符合自身实际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严格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销号、销毁制度,细化流程,对于已停办业务相对应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封存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后,该销毁的一定要销毁,绝不可流通使用。

强化责任意识,积极承担相应责任。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出现问题,要及时与客户沟通协调,依法、合规给客户解释清楚,征得客户的理解和谅解,该银行承担的责任,一定要承担起责任,不要推诿扯皮,避免矛盾升级,否则银行将是最大的输家。但对于客户提出不合理的要求,银行也要依法维权,防止有些人借机闹事,败坏银行的信誉。

强化合规意识,确保操作规范。业务操作一定要依法合规,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所操作业务使用的凭证要及时更新到位,确保与法律、法规相匹配,做到规范化使用;在内部管理方面,也要从严依法制定配套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要在严格落实上下功夫,把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从严落实到位,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从而维护银行的信誉。

(作者单位:山东巨野农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