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2-11-08 07:50
□李建军
2022年6月22日,欧盟议会通过了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条例提案的修正案,对环保政策宽松国家的部分进口产品征收碳边境调节税。根据该法案,欧盟将在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过渡期政策,所涉及行业包括钢铁、铝、电力、水泥、化肥、塑料、有机化学品、氢和氨等。尽管过渡期内仅要求企业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不要求支付碳成本,但过渡期内报送的数据将成为未来CBAM实施期政策设计的关键依据,进而对和欧盟有经贸往来的各国企业在碳边境调节机制进入实施期后的碳成本产生影响。
一、碳边境调节机制是欧盟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提高话语权的关键一步
碳边境调节机制实际上是一种“碳关税”,本质是针对进口到欧盟的高碳排放产品征收额外的二氧化碳排放税,是对碳定价机制在贸易领域进行协调补充的配套措施,其核心目的就是通过惩戒机制对低碳价国家施加经贸压力,解决可能存在的跨区域的碳泄漏问题。
碳边界调整机制在欧洲议会正式投票通过,展示了欧盟在应对气候问题上的决心,对激励其贸易伙伴国的生产商改善生产工艺、实施节能减排,降低碳排放导致的气候风险等方面具有积极影响。碳边界调整机制的实施有利于欧盟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掌握主导权和碳定价权。
二、碳边境调节税可能重塑全球贸易格局和产业布局
欧盟提出的碳边境调节税作为一种关税价格调节机制,势必会提高与欧盟有贸易往来的出口企业的边际成本,抬升这些出口到欧盟的商品的价格,对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冲击。我国海关总署的数据显示,2021年中欧进出口贸易总额为8281.12亿美元,同比增加27.5%,中国是欧盟第一大贸易伙伴。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的出口贸易产生影响。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全国碳交易市场,但是碳价水平远低于欧盟,我国企业对欧出口时仍需支付较高的碳价差额,在短期内将会弱化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可能减少我国相关产品出口到欧盟市场的份额。
实际上,2021年联合国贸易发展组织就宣称碳边界调整机制可能会改变全球的贸易结构,其中对资源效率高、工业生产碳排放低的国家将发挥积极作用,但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却会带来不利影响。由此可见,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将其自身的减排成本转移到了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本质上是一种绿色贸易壁垒。
不过,总的来看,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备受关注的全球性议题,目前世界主要国家都提出了碳中和目标。在《巴黎协定》的185个缔约国中,半数以上国家已经或计划使用碳排放交易机制与碳税履行自主贡献承诺。随着欧盟碳边境调节税的实施,全球气候治理和贸易规则的新时代序幕正在徐徐拉开,国际跨国公司也正在逐渐从高碳国流向低碳国,抢占低碳产业价值链制高点,构建符合自身利益的低碳体系,全球产业竞争格局势必会进行整合和重塑。碳市场建设,及其相关的碳交易机制、碳定价和碳税规则等将成为后疫情时代各国竞争的重要领域。
三、积极推动高碳行业低碳转型,提升我国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话语权
一是以国际规则为基础提升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切实维护好自身的碳排放权益。坚持以联合国相关规则作为国际治理基础,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作为法律基础,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为基石,与包括欧盟在内的其他经济体共同商定有关碳排放的责任和成本分摊。
在国际贸易体制上, 紧紧依靠WTO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与自由贸易原则,利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日常监督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等积极申诉,推动欧盟公平合理实施碳关税政策。同时,适当兼顾欧盟对全球气候法治和多边贸易体制改革的呼声, 积极推动将包括气候在内的环境因素更充分地融入WTO规则,并通过与欧盟各国的双边、多边对话,加强在碳定价问题上的协商,避免欧盟把碳边界调整机制作为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使用,确保其发挥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作用。
二是要加快完善国内碳交易市场建设,提升市场价格的有效性。全国碳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上线交易,一年来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不过,全国碳市场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下步要继续扩大碳交易市场的参与主体范围,目前碳市场仅有电力行业参与交易,应尽快将钢铁、水泥、化肥、铝等欧盟重点监管行业逐步纳入碳市场。
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定价机制,充分发挥碳价格对碳配额的优化配置作用。针对《欧盟关于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立法提案》修正草案,在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推行配额有偿分配,让碳价更好地反映市场供需,并促成其在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实施中顺利抵扣,从而抵御其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三是要积极引导企业绿色转型,提升政策支持力度。就近期来看,应倡导企业持续跟踪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的税制设计,根据碳含量、隐含碳含量、碳价格等计算方式提前测算预期风险,并为企业就规范自身财务体系,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监测、报告体系以及防范贸易风险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和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长期看,则要持续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的配套政策制定,引导企业加速实现碳中和,促进国内企业增强碳排放管理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碳减排路线,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到全球绿色价值链的塑造过程当中,以实现国内企业绿色价值链攀升。
四是要加快完善与国际碳市场的链接机制,提升我国在全球碳市场中的碳定价话语权。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施是国际秩序开始重塑的重要信号,谁制定全球气候治理的规则,谁就掌握未来在国际经贸领域的话语权。
我国需在制度体系、市场管理、配套设施等方面加强与国际碳市场链接,探索引入各类境外投资者,促进与国际碳市场的互联互通,建立碳排放权跨境交易机制,打通国内外各类机构之间的碳市场投融资合作渠道,为国际投资者提供进入我国碳市场的政策便利,拓展我国碳市场投融资群体范围。丰富碳金融产品供给,吸引国际资金进入国内碳市场交易和投资,提升国内碳市场与全球碳市场融合的广度和深度。密切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机构的合作,加强沟通对话,积极参与碳市场国际标准制定,探索构建全球统一的碳市场相关标准,进一步推动跨境的碳市场交易产品和投融资项目的互认,把我国碳市场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交易和定价中心。
(作者系北京前沿金融监管科技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