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评论> 保险业需加强防灾减损工作

保险业需加强防灾减损工作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2-08-05 09:25

□张正宝 祖兆林 华洲 李润青 石彦芳

今年的防灾减灾宣传周期间,江苏省保险学会走访调研10多家财产险公司,又对部分财产险开展了问卷调查的形式,共同研讨财产保险公司防灾减灾工作经验,寻求提升保险业防灾功能的措施。

防灾减损工作在保险业的定位和意义

一、保险业防灾减损工作的法律依据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二、防灾减损工作是保险业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

保险业的防灾减损工作,是在关注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的风险核查与管理工作,其作为保险期间保险技术的集中应用环节,是关系事故频率、损失大小乃至保险公司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重要环节。为满足客户风险管理和政府社会治理需求,通过防灾减灾工作与保险产品相结合,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的防灾减灾资源和保险杠杆力量,在有效帮助企业、工程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的同时,减轻政府的监管压力,实现公司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在助力业务发展的同时,从总量上降低社会风险的发生及其成本,为社会创造价值。做好防灾减损工作,还有利于提高保险业整体信誉和服务形象。对于损失的事前预防符合企业引入保险机制的初衷,有助于利用市场手段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作为保险业的重要派生职能之一,防灾减损能够有效减少保险标的和社会财富损失,对于社会和谐稳定起到重要作用。

总之,加强防灾减损是提高保险公司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效益”的重要途径,防灾减损关乎保险业总体经营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说,灾前的预防比灾后的补偿更具有现实意义。险企若只重视业务规模而忽视防灾减损,那就是保险职能履行上的缺失。

三、防灾减损工作是保险公司推动企业风险管理模式升级的重要手段

防灾减损工作有利于推动财产保险行业由转移分散为主的风险等量管理模式向风险减量管理服务模式转型,有利于推动行业由注重规模和增速的外延式增长向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内涵式增长转变。灾害事故不胜枚举。例如2014年8月2日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粉尘爆炸事故,2019年响水陈港天嘉宜化工公司硝化废料爆炸事故就是典型。从一个侧面来讲灾害事故是防不胜防,这是保险及其补偿职能发挥的意义所在;但灾害事故防与不防大不一样,这是防灾减损的意义所在。

四、保险业防灾减损工作的环节

按照时间顺序,保险的防灾减损可以分为损失发生前的防灾(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预防)、损失发生时的减损(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中减损)、损失发生后的整改三个环节。

事前预防即在风险尚未发生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健全防灾档案、开展防灾检查工作、风险管理技术咨询、制定风险应对预案等手段预防灾害的发生。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做好事前预防工作能够有效降低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及损失程度;对于企业而言,保险公司的事前预防工作也能够帮助其对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进行排查,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事中减损即在风险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启动风险应对预案、协助施救保护工作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的程度,同时防止风险灾害蔓延、减少进一步损失。保险公司一方面会在风险应对预案的基础上结合损失情况调整和完善,及时实施应急救援措施与风险处置措施,另一方面会积极救助保险标的,保护蒙受损失的财产,整理及修复保险标的,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标的物的损失。

事后整改即在风险事故处理的末期或结束后,通过总结宣传先进经验、调查分析灾害原因、开展灾害后期防损、加强灾害预报工作等手段优化防灾减损机制,逐步完善企业风险数据库、优化风险模型、升级风险应对预案。其中,事前预防阶段通过防灾检查工作收集的风险查勘信息,以及事中减损阶段收集的估损资料与维修数据,都将作为事后整改的重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对保险业的相关要求

《安全生产法》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历史最高峰2002年的约14万人,降至2020年的2.71万人,下降80.6%。重特大事故起数从高峰期2001年发生的140起,下降到2020年的16起,下降88.6%。应急管理部领导在出席新闻发布会时表示,“虽然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是开始进入一个瓶颈期、平台期,而且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会出现反弹。”近10年江苏省内外几起特大的安全事故正说明了这点,灾害事故虽然总体下降了,但局部的灾害事故和单个事故的损失可能越来越大。

事故的典型案例触目惊心,灾害事故的防范容不得半点马虎。这些本可以防止的事故的共同特点是:一是管理混乱,监督不到位;二是后果特别严重,伤亡人数多,给社会生命财产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可以说是人为的灾难;三是教训特别深刻,追责担责,责任人是罪有应得。其中许多财产没有保险,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即使保险了,损失也是无可挽回的。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生产主体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严防生产监管盲区、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了“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并建立了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些对发展保险业务,开展灾害事故的预防,同时进行了规范。保险业应借助《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回归行业本源,重视保险的经济保障和风险管理作用,全面深化改革、转变经营模式、突出行业特色、促进产业发展,在安全生产、风险防范与防灾防损领域开创新的天地。

对保险业防灾减损工作的建议

第一,保险行业上下都要进一步增强风险管理意识,立足“防范化解灾害风险,筑牢安全发展基础”主题,系统筹划防灾减损工作。通过与应急、消防、住建等政府部门开展风险减量管理合作。通过与政府部门的合作,了解政府的管理痛点,充分利用公司的防灾减灾资源和保险杠杆力量,在有效帮助企业、工程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的同时,减轻政府的监管压力,实现公司履行风险管理职能。在助力业务发展的同时,从总量上降低社会风险的暴露及其成本,为社会创造价值。

第二,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地方行政法规,需要及时修订现有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适当扩大参保行业范围,强化政策宣导力度,明确相关规则,大力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业务,扩大保险覆盖面和经济补偿制度触及范围,探索安全生产巨灾保险模式。

第三,保险业的防灾减灾要靠科技赋能。要推动风险管理模式升级,由先销售后服务向先服务后销售转变,由损失经济补偿向损失预防控制转变,由风险等量管理向风险减量管理转变,由传统保险产品向物联风控产品转变。通过搭建物联平台,从“承保+理赔”的传统逻辑,向“承保+减损+赋能+理赔”的新逻辑转变,为企业量身设计风险管理模型,全流程参与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在安全生产领域和生态环境高风险领域,进一步扩展公司参与企业隐患排查、环境评估、安全提示、知识宣讲、技能培训等风险减量管理服务的覆盖面,提升企业防灾减损意识和专业技能,有效帮助企业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率,打造企业安全屏障。

第四,保险公司要对不同行业,尤其是一些新兴行业,在安责险条款设计、责任限额、风险管理费用和理赔标准等方面进行优化。

第五,发挥保险业对火灾爆炸事故监测、预警应急中的作用。江苏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中只写了保险的赔款,没有考虑到发挥保险业在预警应急中的作用,成员单位也缺少保险部门。

第六,积极开展交通事故的防范措施的研究和落实。目前保险业务当中机动车辆保险占比超2/3,机动车辆事故的防范也应投入相应的技术力量以及人力和物力,提升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