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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要向服务本质回归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2-08-01 08:47

□盘和林

2020年12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也明确了金融业反垄断审查的重要性。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中国境内反垄断执法机关对金融行业共计超过100起垄断协议案件做出处罚,未来金融行业的反垄断和合规监管会更加严格。

月敏/图

反垄断的前提是准确界定市场

当前,对于垄断行为的界定往往均是通过占有率,而这个占有率的前提就需要明确一个有限竞争者数量的市场范围,这是评价垄断行为的基础。然而,在互联网时代,由于网络的外部性和行业的融合性,单一产品已经无法满足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行业壁垒越来越低,产品和服务之间的边界也变得更加模糊。

界定市场可以从典型业态角度出发。要准确界定相关市场,必须细分互联网金融市场形态,明确不同产品的本质属性和法律性质,综合考虑产品相关的一系列因素,基于业态本身的基本属性建立具体的规则。比如第三方支付,其背后就有支付、退款以及中介账户三个渠道,每个渠道的背后都有相应的结构支持。借贷就是借贷、投资就是投资,针对不同渠道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差异化界定。

因此,在市场界定的时候,我们可以将定性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有机结合起来。定性分析法就是通过合理替代、产品组合等方式来判断垄断行为的可能性,而定量分析法则是通过反事实分析和预测来做损失大小的判断,两者相结合,以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科学界定垄断行为。

金融反垄断监管

事前监管、事后处罚、及时补救,是金融反垄断监管的关键。

事前监管的核心在于数据管理。当前,互联网金融公司仍然在数据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占据着优势,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因此要在破解信息不对称方面下功夫,用市场机制来约束企业行为,包括借助区块链等数字技术让数字要素的流通和处理变得更加透明可追溯,建立统一的传输标准和共享框架,在满足数据差异性和隐私性的同时尽可能促进其市场流通交易,设定合理的数据共享范围和数据挖掘尺度等限制性条件,科学引导企业行为。

事后处罚的核心在于对行为严重性的评判。处罚可以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显著提高企业的违法违规成本,让企业在组建经营集合体的时候综合考虑。要基于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评判垄断带来的实质性后果和损失,进而分析行为的严重性,处罚力度要够强,能够真正直击企业痛点;同时要够客观,从有利于金融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

及时补救则是为了尽可能减少损失,因此金融反垄断需要依托科学的机制,实现激励相容,从源头遏制垄断动机,缩小不正当利润空间。对于给市场和消费者带来利益损失的,应给予补偿,对于数据泄露等应进行追回和清除。

从流量思维转为存量思维

未来金融反垄断的市场界定会更加清晰,对市场规模和影响力的衡量也会更加客观,发展规模至上、占有率至上的扩张式思维就会行不通。

当基于典型业态的市场界定规则逐步丰富,对于横向数据挖掘和横向产业融合的监管就会随之加强,流量成本会越来越大,也更加困难,所以尤其是中小企业,就应当转换流量思维,不再执着于采用多种手段获取流量和数据,而应当从金融业务本身出发,走差异化、针对性的服务道路,做实做深每一个客户,深入挖掘存量价值,针对不同客户的不同期需求匹配专业的金融业务。

同时,未来的金融反垄断会更加具有渗透性和全周期性,会让企业间的横向合作存在一些风险和困难,此时,深入挖掘存量,在纵向价值链上下功夫,促进金融向服务本质回归,是更适合的办法。

目前而言,金融反垄断在一段时间内仍然更多的是在横向层面,所以行业需要在纵向上面寻求突破,目标不再是横向获取市场占有进而减少供给抬高价格,而是针对企业的价值链、供需链、空间链的不同环节找到相应的金融服务突破口,促进金融回归服务本质,采取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等多业态工具,实现场景化的服务,既能够拓展自身业务,也能够让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行业和企业也应清晰认识到,金融反垄断并不是遏制合作,而是在引导正当的合作,遏制的是以形成垄断地位获取不正当利润的合作。因此,金融行业要尝试与实体企业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拉近金融服务与融资需求的距离,升级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深度,这既是金融反垄断未来的方向,也是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

(作者系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