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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读】反垄断与金融合规建设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2-08-01 08:47

编者按:

今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反垄断法》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对金融领域带来哪些影响?相关机构如何加强合规建设?本期专题将进行深入探讨。


金融科技平台:寻找增长“第二曲线”

□车宁

进入二十一世纪的第三个十年,数字经济已然在全球范围内成为国家竞争和产业升级的引导力量,直接形塑着社会经济的外在风貌和运行规则,影响及于公共利益和人民福祉。与市场经济所有业务形态一样,数字经济增长的高质量可持续既需要有效的市场竞争,又需要有为的政府治理。而在所有治理手段中,被誉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因其规范对象的重要性、惩戒手段的严厉性以及影响范围的广泛性而为世界各国所瞩目,其对大型平台的规制更是成为“现象级”的法律事件。

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作为数字经济的领跑国家,我国不但在前沿科技发展、商业模式打造上贡献颇多,在行业规范治理方面更是持续探索。2020年12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22年8月1日,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包括大型支付和金融科技平台在内的数字经济业态成为规制的重点方向。

应当说,垄断及其法制规范并不是一种新的经济现象。早在1890年,为了有效化解垄断资本在工业领域快速扩张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美国国会通过了《谢尔曼法案》,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机制。而在更早的两千多年前,我国古代先贤孟子就对垄断做了栩栩如生的描画,“有贱丈夫焉, 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点出了其利用市场优势开展不当竞争的本质,而当时“有司者”也已对此“治之、征之”。

进入数字时代,平台企业作为新的经济组织模式逐渐发展壮大,在带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负面社会现象,特别是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金融领域,一方面,部分大型金融科技平台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和技术能力,过度汲取和利用消费者数据资源,在此基础上诱导其购买不适当的产品服务,加重其经济负担;另一方面还利用平台所构建并不断强化的网络效应,打造自我中心的生态体系,对外排斥正常市场竞争,对内影响中小商户经营,人为割裂国家统一大市场。

针对上述乱象,新修订的《反垄断法》重拳出击,一是加强数据能力规制,要求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二是限制网络效应发挥,禁止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三是提升执法工作力度,明确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加强对金融等涉及国计民生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四是加重违法处罚责任,不但大幅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还对垄断行为实行针对单位与负责人的“双罚制”,此外也引入了失信惩戒、刑事责任等其他处罚形式。

促进平台企业回归本源、行稳致远

随着《反垄断法》上述规定的施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环境将发生重大变化,平台企业和资本的过度、无序扩张将受到有效遏制,未来发展将更强调高质量可持续,更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体到金融领域,银保监会也在年初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强化金融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确保经济金融大局稳定。有鉴于此,大型支付和金融科技平台应当及时转变观念,调整方向,在《反垄断法》引导下促进业务回归本源、行稳致远。

一是全面领会法律主旨。一方面,《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而非其他经济体制的基本法,强化《反垄断法》实施就是强化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是为市场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包括大型金融科技平台在内的各类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保障。另一方面,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企业过去利用数据、网络等优势进行的急功近利甚至竭泽而渔的短期经济行为已然难以为继,社会责任的承担、客户权益的呵护、实体经济的扶持将成为企业竞争的新“王牌”。

二是系统提升合规能力。应当说,大型金融科技平台原本已具有相对强大的合规能力,但在日趋严厉的监管环境下,合规能力首先要融入企业灵魂,使反垄断的警钟长鸣于战略发展、顶层设计以及高管层决策认知等关键领域,而非是一时的权宜之计;其次合规能力还要融入企业经营,不仅是通过制度完善、系统建设等方式“被动”进行反垄断风险防控,更要“主动”将合规理念融入产品开发、体验设计等各个环节;最后,不但要在实体内容上注意合规,不进行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也要在程序控制上注意合规,依法主动进行申报,配合执法调查,避免因履责不当给企业带来的声誉、资金损失。

三是转变业务增长方式。过去,企业“躺平”在数据、网络优势构筑的舒适区,即使面临发展瓶颈,也很难依靠自身力量走出。而在《反垄断法》的外力助推下,大型金融科技平台有必要因势利导,寻找增长的“第二曲线”。一方面是积极探索新的业务领域以避免“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工业互联网、中小企业服务、传统经济数字化转型以及绿色金融等方面,还存在亟待科技赋能的广阔市场空间,需要磨砺能够长期增长的成熟商业模式。另一方面则是扬弃流量分成等初级盈利模式以避免“滥用优势地位”,真正发挥自身的产品科技能力、场景经营能力,通过协助实体经济企业、金融消费者解决一个个真实问题来重新建构自身的品牌信誉和竞争优势,在反垄断规制中做到“随心所欲而不逾矩”,以实际行动践行普惠金融的初心使命。

(作者系北京市法学会网络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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