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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双鸭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2-07-25 16:14

王志娟:

经查,你担任原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河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原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河信用社(现宝清农商银行清河支行)存在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行为,你应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分局拟对你作出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处罚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银保监会双鸭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银保监罚告字〔2022〕21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分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并签字或盖章。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电话:0469-4205127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248号双鸭山银保监分局

邮编:155100

中国银保监会双鸭山监管分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