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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普惠保险织密“三农”保障网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2-06-09 09:26

□朱贺天戈

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这也成为2022年乡村振兴工作的重点。在2021年实现全面脱贫后,如何保证“三农”人群不出现大规模因病因灾返贫是重心所在。

“三农”人群具有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占比大、财务韧性差、获取金融服务有限等特征,同时由于马太效应,风险又往往集中在相对弱势的人群中发生。当风险来临时,他们往往会收不抵支,无法化解风险。风险意味着返贫可能性的存在,作为风险对冲最优工具的保险,在这一过程应该如何扮演角色呢?

保险相比其他金融工具,如信贷、债券、基金等,拥有更强的社会属性,尤其是在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今天,随着经济发展量质并举的要求日益提升,一系列社会矛盾可能也会愈发明显,保险更应当扮演重要角色。大力发展针对弱势群体的普惠保险,更是保证全面包容性增长的必然要求。

普惠保险对抗收入减少风险

农村可能出现返贫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收入减少和波动,一旦失去或减少主要收入来源,而生活刚性支出无法明显降低,收不抵支的情况会大大影响农村家庭的财务状况。从收入来源来看,“三农”人群的收入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收入和临时劳动收入,相比固定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这两个收入来源出现降低和失去的风险相对更高。在农业生产方面,2017年到2021年5年间,我国农作物平均受灾面积达到了1805万公顷,虽然随着防灾减灾技术的提升,受灾面积呈现逐年降低的趋势,但是对于个体和某个特定区域造成的规模性收入减少以至于返贫的情况依旧是不可忽视的。在临时劳动收入方面,根据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在陕西宜君农村的调研数据,仅仅有5.21%的农民有失业保险,一旦由于疫情或者其他因素造成临时劳动收入失去,其返贫风险也是明显的。

对此笔者提出:一是大力推广普惠型的农业保险对抗农业生产风险,通过政府与农民共同负担的机制进行风险分担,让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愿意种、敢于种”。同时在农业保险的机制设计、技术支持和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创新,大力推广如数字化的农业保险、气象指数保险、期货对冲类农业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提高农业保险的商业可持续性。二是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增大,构建普惠型的失业保险生态体系,以多主体的风险分担机制提高“三农”群体个人和家庭在应对冲击时基本的抵御能力和能动效应,包括但不拘泥于商业保险、自发互助协会、村级互助平台等形式进行。同时随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基层风险识别能力的提升,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提高可持续性。

普惠保险防止因病因灾返贫

农村可能出现返贫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意外事故与医疗健康风险。

在意外事故方面,农村家庭因为意外事故如生产意外、车祸等引起的返贫非常多见,由于其劳动性质决定的频率相比来说也较高。构建普惠性质的意外保险体系,帮助“三农”人群抵御意外带来的风险也是普惠保险在农村发力的重要一环。

在医疗健康风险方面,根据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的调研,相比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根据陕西宜君的调研数据)因为医疗健康问题引起的损失预期占比高达68%,也就意味着因为看病、住院、慢性病等医疗健康风险引起的家庭财务损失占家庭总损失占比高达7成。通过对比其他城市和城镇的数据可以看出,农村居民的健康医疗问题造成的家庭负担远高于城市居民,普惠型医疗保险的需求强烈。

目前地区型的普惠医疗保险的发展存在明显的挑战,一是地域发展不平衡,成功的地方型普惠医疗保险覆盖率高达70%,而在发展较差的地区这一数据甚至低于20%;二是供需双方的矛盾并行,消费者认为普惠保险产品条款多、收费高、不可信,供给方也认为商业模式不可持续。所以借鉴发展较好地区经验,明确政府、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等一系列市场主体的地位,构建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和资金分配比例,保证运转的可持续将是重中之重。普惠医疗保险对于防止“三农”群体返贫将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也是释放农村消费潜力、助推乡村振兴、提高广大“三农”群体生活福祉的催化剂。

大力发展普惠保险,织密“三农”安全网

普惠保险是在新发展时期和经济新常态下对冲“三农”群体风险、保护脱贫攻坚成果从而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的重要工具,大力发展普惠保险也是推动乡村振兴、实现“三农”群体福祉提升的可行路径。综上所述,我们对于普惠保险的发展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是加大对于普惠保险的倡导和推广的力度。作为具有社会福利属性的普惠保险,一方面应该以政府为主导广泛宣传、大力倡导、并适时使用政府信用背书;另一方面,也必须要求供给侧简化普惠保险的条款、流程,让老百姓“想保、敢保、保得起”。

二是加大政府政策财税支持力度。普惠保险的性质决定了既要保持商业的可持续性,又要实现为大多数人提供风险保障的根本目的,应实现“个人+政府”的风险共同分担模式。对于具有一定社会福利性质的普惠保险,财税支持将是鼓励企业参与、实现产品商业可持续、增强受保人信心的重要手段。具体手段包括以其他盈利高的保险项目作为补充鼓励保险公司参与、财政资金支持以及减免相关主体税收等。

三是完善普惠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中国针对普惠型保险尚未形成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制度。普惠医疗保险的法律内涵、原则、同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资金筹集等相关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约束。由于目前普惠型保险主要是“一地一策”的形式,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容易进一步促成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相差悬殊的局面。

四是推动普惠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理念转变、底层设计、表层设计和供给手段方面着力,巩固普惠保险底层设计并明确各主体角色,丰富普惠保险的参与场景并提升供给侧的供应潜力、产品设计水平和数字化下沉的能力。

五是鼓励市场新兴主体参与。普惠保险由于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很多时候盈利能力相对较低,导致其成为大公司行使社会责任的附属品,对于小型的参与主体缺乏吸引力。但是新兴市场主体往往是“破局”的重要参与者,如普惠型保险经纪公司、小贷公司、新型互联网平台公司等。这些新型市场主体的参与,在普惠保险下沉、人性化服务等方面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作者系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