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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银保监会拟统一消保监管标准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2-05-20 07:56

□记者 仇兆燕

5月19日,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拟统一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标准,提出要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这八项基本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标准将统一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制定的纲领性文件,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标准。

“此前监管部门在不同的规章制度与规范性文件中也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这是首次出台专门针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管理办法。”某银行消保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正是金融发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思想的体现。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银保监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推动落实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

业内人士认为,《管理办法》体现了银行保险机构与消费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一方面要压实机构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也要求消费者逐渐提高自身辨识能力,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保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内部消保考核等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保体制机制,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就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管理办法》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普通消费者采取更为审慎的适当性管理措施。

明确保护消费者八项权利

《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需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记者了解到,这八项内容也是目前银行消保工作的重点,不过与现行内容相比,《管理办法》进行了梳理整合和深化。

《管理办法》规范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从规范产品设计、营销宣传、销售行为,禁止误导销售、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从保护消费者金融资产安全、规范保险公司核保和理赔活动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从强化消费者教育宣传、满足特殊人群服务要求、规范营销催收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从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针对需要特别关爱的特殊人群和老年人,《管理办法》在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中进行了专项规定,这一变化体现了监管对这类人群的重视度。”业内人士表示。

《管理办法》明确,在披露产品信息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受、理解的方式,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误导性宣传,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对于信息披露的内容,《管理办法》要求向消费者披露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利息、费用、主要风险、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第三方合作机构参与事项及其他可能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贷款类产品应明示年化综合息费成本。

七项监管措施打击侵权行为

为了确保消费者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管理办法》对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责,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和依法处罚,以及银行保险机构报告义务等作出规定,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管理办法》表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七项监管措施,具体包括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等;责令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内部问责;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视情将相关问题在行业范围内发布,或者向社会公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如银行保险机构存在欺诈、销售误导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且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的,《管理办法》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按规定处理外,对相关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