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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险企股权监管 服务实体经济(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2-05-12 08:57

□王诚 吕威潍

(上接4月7日5版同名文章)

股权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的根基,决定了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与公司治理水平,影响着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偿付能力以及风险保障职能的发挥。因此,加强股权监管对于保险机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尤为重要。

险企股东股权存在问题

2021年以来,北京银保监局通过公司治理评估、股权和管理交易专项整治、日常监测、风险处置等工作逐步摸清现有保险机构股东股权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股权较分散,小股东作用难发挥。部分公司股东数量多但并未解决保险公司受股东个人或联合控制的现状;部分公司缺少核心股东,没有担责人,比起公司发展,小股东更关注自身利益,如一段时间内未实现盈利,会考虑退出以寻求获利更高的投资方式。股权的频繁变更影响公司经营、董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稳定性。

二是股东间实力、战略不匹配,僵局难破解。现有分类监管原则下,对不同持股比例股东提出相应的盈利会计年度、规模等准入要求,极容易造成股东间实力差距。在目前持续下行的经济情况下,资本实力偏弱的中小企业股东更无法保障对保险公司的持续出资能力。此外,境外股东对中国投资战略不断调整,外资公司的投资战略一定程度影响中资股东决策。

三是个别公司股东问题集中,行为难约束。近年来,各类资本进入保险业促进了保险机构的股权多元化、竞争差异化,为市场带来了活力,但多元化资本在促进保险业发展的同时,经营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个别民营股东存在行为激进的现象,在股权上主要体现为质押比例较高,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公司股权质押、解质押,未及时报告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未如实告知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人情况等问题。

四是监管资源欠缺,违规股东难处置。一方面,违规问题取证难。部分保险机构通过高管交叉任职、多层股权、抽屉协议等方式试图绕开股东资质门槛和持股比例限制的违规代持证据难获得。另一方面,违规股东清退难。查实违规问题并撤换相关股东将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即使针对违规股东采取撤销行政许可的监管措施,但引入具有长期投资能力的新股东难度仍较大。

五方面加强股权监管

综合考虑我国现有股权监管法律体系和实践,从规范资本进出、公众监督和协同监管等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数据共享、政府部门间协同监管水平。

一方面尽快推动行业金融智能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互联,共享准入、处罚、企业违规、退出等信息,丰富信息核验效率和手段;另一方面针对股权质押等股东行为,通过与股权质押登记部门建立事前沟通机制,杜绝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质押行为的发生,严把审核关,形成监管合力。此外,进一步可考虑与人民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或法院建立协同监管和数据共享机制。

(二)完善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退出机制。

建议遵循市场优胜劣汰的基本竞争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厘清市场与监管边界。针对高风险机构,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建立由当地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的联动机制,做好违规股东清退和优质股东引入工作;适时开展保险机构收购、合并等强制退出机制研究,引导部分坚持主业、治理结构良好、经营情况优良的保险公司有效参与高风险公司的处置,通过市场化的并购重组方式促进行业正常出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一是可借鉴美国经验,建立公开听证环节;二是针对保险公司战略类、控制类股东和存在潜在风险的民营股东,研究建立股东信息披露制度,由股东方定期公开披露其高管变动、权益投资、关联方、主要财务指标信息,保护和提升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强化社会监督。

(四)探索完善多维分类监管体系。

一是适当延长股东持股禁售期。目前,财务Ⅰ类股东到控制类股东的1至5年股权禁售期远低于人身险公司5至7年的盈利周期,建议考虑股权稳定性,适当延长持股禁售期。二是在持股比例上赋予更高灵活性。建议在提高股东净资产、权益性投资余额、盈利等准入要求基础上,针对实力较强股东探索突破现有三分之一的持股比例限制,解决阻碍保险机构发展的瓶颈问题。此外,可适时研究给予支持保险业发展股东更多表决权,减少初创股东后期不能持续增资的股权被稀释顾虑,提高股东参与度,营造长期投资和担责文化。

(五)推动党组织在民营股东主导的保险公司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要充分发挥民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建议积极探索在民营股东主导的保险公司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方式,做好党员干部管理,充分调动职工群众,营造先进企业文化。在发挥民营资本积极作用同时,有效约束行为,引导民营资本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银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