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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用好遗嘱信托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2-05-12 08:57

□记者 樊融杰

我国第一代创富群体已经进入中老年时期,财富传承需求逐步成为此类人群关注的焦点。

遗嘱信托作为将财富传给下一代或者后几代的工具正被越来越多人群所了解。

有研究指出,遗嘱信托可以满足不同人的多元需求,不仅让订立遗嘱的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财产以遗嘱的形式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时可以设定以协议的方式设立信托安排,可以根据财产的不同数量、形态设立多个、多层、嵌套等相对复杂的信托架构,实现财产在不同继承人的不同情况、不同时点、一次性、多次取得;此外,遗嘱信托可以更全面、更细致地安排和实现订立遗嘱人的意愿,让遗嘱执行的时间轴线更长、空间更大。

正因为此,遗嘱信托经常被比喻为“从坟墓里伸出来的手”,立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信托,将遗产按照其遗愿,在生前即做好相应的规划与安排。

与“遗嘱”相比,遗嘱信托可以弥补其传承的不足和缺陷。

具体而言,遗嘱不能契合财富传承的多元内容,财富数量和价值已经超过下一代生日常生活之需,传承人对下一代用富和传富并无把握,不希望看到下一代被自己留下的财富毁掉,不希望下一代成为“败家子”;同时对下一代婚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也没有把握,一纸遗嘱一次性给付,无法解决这些问题。

而且,部分创富一代希望将自己创造和积累的财富用于长久回馈社会、用于长久的慈善和公益服务,遗嘱这一形式也存在订立遗嘱人身故后遗嘱执行情况的不确定性,无法满足多元资产的传承和管理,但遗嘱信托则可以更好地完成这一使命。

在一些发达国家,部分名门望族的产业也会通过遗嘱信托与家族信托相结合的形式,保持其长久性的传承。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始于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正式将遗嘱信托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并列作为财富传承方式,这预示着遗嘱信托将以民事基本制度的全新姿态在我国的民事关系领域发挥功效,将进一步促进《信托法》,尤其是遗嘱信托乃至民事信托的立法完善和细化。此外,《民法典》“继承编”中增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为后续遗产管理和继承专业化相关配套制度的出台奠定了基础,进一步推动遗嘱信托服务模式的现实落地。

但当前国内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的遗嘱信托仍处于萌芽发展阶段,尚需实践的积累和实证。

对于转型中的信托业而言,发展遗嘱信托是其回归本源业务的行业需求,有利于信托公司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创新服务方式。

因此,各信托公司需要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和专业优势,找准业务定位,除担任受托人角色外,还可以担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信托监察人和投资顾问等多种角色。长期来看,信托公司将通过延伸遗嘱信托服务链条,不断丰富产品内涵和外延,为客户提供更广泛的增值服务,获取信托服务溢价,稳步提升此类业务的盈利能力。

同时,作为财富传承的新兴方式,遗嘱信托的重点是资产的传承、隔离和保值,是财富管理能力的综合体现。这也对信托公司提出了挑战,一方面,信托公司要通过“遗嘱信托+”的创新服务模式,将成熟的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服务模式和遗嘱相结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完善服务手段,提升综合服务品质,增强客户黏性。另一方面,信托公司通过与私人银行部、保险公司、家族办公室等外部机构合作开展,拓宽遗嘱信托的服务对象,有助于提升信托公司财富管理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