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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平台就业者社保管理与服务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2-03-11 07:55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 研究员 孙洁

目前,以快递、外卖和网约出行为代表的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不仅拉动了就业,而且带动了消费,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助推力量。平台就业属于新业态,员工流动性大,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运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原则。在目前市场充分竞争的背景下,平台企业时时面临着市场经济的考验,劳动者的收入只能根据企业的效益情况来决定,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

目前,平台就业对从业者权益保护带来了诸多影响。比如,快递企业就业状况不明,平台、代理商、从业者三方关系复杂多变,难以清晰界定雇主,特别是对于由众多代理商层层转包的情形,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用工主体难以确定。又比如,平台就业管理政策滞后,没有专门机构开展数据收集、统计、调研,也未及时出台相关的管理政策,社会保险缺位,从业者社会安全缺乏保障。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有多方面,如快递企业为追逐利润,压低人工成本,缩小雇员范围逃避社保责任;《社会保险法》对快递员参保规定灵活;平台就业是发展中的新事物,性质复杂,可供借鉴的经验不足;等等。

笔者以为,可以通过加强平台就业管理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思路解决上述难题。

从平台就业管理的基本内容来看,考虑到分类复杂、规范难度较大等因素,建议分类规范、逐步实施。

短期来看,可制定《快递企业就业管理条例》,不同平台根据性质不同,实施不同规制。一是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大,有可能也有必要提高劳动者组织化程度的快递企业,扩大员工制管理范围。对平台全职就业者(35小时以上)实施社保全覆盖。二是对兼职就业者,实施社保信息申报制度,并应对快递企业提出快递员社保最低要求。如对在平台工作20小时以上人员,实施工伤保险缴费,或制定快递企业购买商业保险指导意见。三是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支持快递企业发展,制定社保税费优惠及激励性政策。同时,快递企业注册登记,增加用工规范性要求,对用工类型给出明确限制。四是政府相关部门强化平台就业管理。人社部、统计局等应开展平台就业统计,发布相关数据,细化相关政策。

从长期来看,可考虑研究制定《快递员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尽管我国《社会保险法》提到快递员可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但仍面临一些问题:一是收入较低的劳动者,因缴费水平较高,无负担能力。二是大部分企业将社保完全视为个人责任,这并不合理。《快递员社会保险管理条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明确快递员的范围。迄今快递员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概念,缺乏明确定义。应清晰界定快递员的内涵和外延。目前来看,可以从全职就业以外的工作来定义内涵,外延可包括:自雇、自由职业者、平台兼职工作者、打零工的劳动者等。总体上,从职业和工时两个角度来把握。其次,建立快递员就业统计制度。我国城镇自雇以及平台就业在内的各类快递员已超过60%,数量超过2亿人。但实际状况,包括职业、工时、报酬、社保等状况并不清楚,为此应建立快递员统计调查制度,并予以及时发布。最后,在概念界定和数据统计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细化《快递员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我国制定《快递员社会保险管理条例》最重要目标是,要解决快递员参保的企业责任,以及个人参保的约束性等。马来西亚2017年通过立法,将平台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纳入自雇的社保法律范围,2020年进一步修订法律,扩大到19个就业群体,这方面的国际经验可供我们借鉴。

关于为平台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有五方面。

一是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松绑”。这是平台经济社会保险中的关键问题。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大特色是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完全“捆绑”,社会保险制度只覆盖于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些学者提出,在我国,将社会保障与传统标准劳动关系“解绑”是解决包含平台就业在内的快递员社会保障问题以及推进全民参保进程的关键所在,未来应该将特定的基本保护扩展到所有劳动者,而不问其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二是平台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保关系应当按照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区别对待,劳动关系及社保关系的分层设计与治理已经刻不容缓。第一是人群要分类。有些全职参与平台就业,有些可能是兼职参与平台就业,所面临的风险与权益保障的诉求各有不同。第二是区域要分类。目前零工经济开始由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发展,这意味着可能劳动者的工作地与户籍所在地是一样的,异地参保、接续转移等问题可能会更好解决。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可能是部分大城市限制外地人口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当地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特别是不允许非本地户籍人口参加当地居民医保,因为这涉及地方财政对基本医保的补贴和兜底责任,以及对外地人口大量涌入的担心。第三是劳动者的权益要分类。要区分不同商业模式下的平台就业形态,为不同就业形式设立多维标准,制定具有前瞻性、包容性的政策标准。

三是以完善现有制度为主,而不是通过新建制度来解决平台就业权益保障难题。应逐步弱化社保缴纳、劳动标准执行与劳动关系的关联性,平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与受益的重要依据应为职业风险。要将解决劳动者权益保护作为重点,淡化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意义。强化对于劳动者经济依赖或者经济从属性的考量,可以此为主要依据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无论何种平台就业形态,以及未来是否能够实现社会保险和劳动关系的“解绑”,判定劳动者就业状况都是平台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要参照的重要内容。

四是平衡多方利益。正确安排好规范平台经济与促进就业之间的关系。既不能因为按照现行参保缴费政策增加市场主体的缴费负担,也要平衡劳动者权益保障。

五是充分调动基层社会治理力量、强化社区服务,由社保部门、街道办事处、劳动监察等部门联合授权建立劳动认证和第三方代理缴费的“一站式”服务的公益性机构,为平台从业人员合法参保提供服务。同时,政府部门要保持和平台方的友好合作,充分利用平台数据优势,掌握平台从业者就业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