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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做抵制套路营销的“模范生”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2-01-26 17:01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袁婉君

1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套路”营销行为的风险提示》,对各种“套路贷”“套路保”行为的风险进行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此类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的“套路”行为。

近年来,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套路”营销花样翻新,其实主体一般都不是银行、保险机构这类正规的市场主体,而是所谓“小额贷款公司”“职业放贷人”等非正规主体,它们往往披着民间借贷外衣,打着受某某银行委托等各类合法幌子,采取“虚增债务”“恶意制造违约”“伪造证据”“收取高额费用”等知识型犯罪手段,诱导被害人陷入“借贷”陷阱,并以各种非法手段或者虚假诉讼等方式催讨债务,非法占有被害人合法财产,甚至导致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

很少有银行直接从事“套路贷”的,但银行被“套路贷”的案例却不少。如某人正准备去银行贷款的时候,看到一个“银行贷款、极速放贷”的招牌。一个穿白色衬衣的“职员”拦住了他问他是不是到银行贷款,这里不用排队。他便按照“职员”的要求提供了身份证,并在一张申请表上签完字。“职员”约定15天后可以拿到3万元贷款,但需要缴纳3000元手续费。15天之后,他找到了那个“职员”。“职员”帮助操作一番手机后,过了一会儿果然拿了2.7万元现金回来。可是过了一个月,他却接到了银行信用卡中心催还3万元透支款的短信通知。在这个案例中,骗子冒充银行职员在银行附近摆摊,声称有内部渠道可快速放款,实质上是拿你的身份证件去申办信用卡(不排除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信用卡申请成功后,他们会用你的手机激活信用卡,然后用POS机刷完信用额度,扣除高额手续费。该银行就被客户认为是从事了“套路贷”,有可能被诉至人民法院。

另外一种情形就是银行贷款清收环节,有些银行委托的外部清收机构可能涉及非法催收债务人及其近亲属,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或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等催收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进而对银行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

银行、保险机构要做抵制“套路”营销的模范生,主要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日常经营中严格做到确保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在产品条款设计、宣传材料的制作、讲解、客户申请和审批的流程等各个环节,都要防范和清除可能与“套路”营销相关的任何蛛丝马迹。二是严格做好合作机构的筛选和监督,防止被“套路”营销伤害。笔者经常会收到某某银行、保险公司合作机构的微信、电话,他们往往打着银行、保险公司的牌子,说是帮助做助贷、发卡、清收、理赔、客服、售后等工作。对这类委外业务,银行、保险公司一定要严格准入条件,同时加强业务监督,确保其行为合法、规范。三是一旦发现有所谓的假冒合作方涉及“套路”营销,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举报,同时在官网、公众号、客户端等通过短信、微博、H5等多种形式向消费者予以澄清和说明,以尽可能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