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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摆放警示牌导致追尾 责任方被判赔偿超百万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2-01-18 07:43

□记者 袁婉君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两货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中一方司机单某死亡案。单某家属将货车司机王某及相关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王某雇主魏某赔偿单某家属110余万元。

2019年7月,王某驾驶重型货车在高速路行驶途中车辆发生了故障,停放在行车道内,但未摆放警示牌。因此单某从后方驾车驶来时未能及时规避,导致两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单某死亡。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车辆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示并及时报警,且该车辆安全防护装置不合格,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单某未确保驾驶安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而王某受雇于魏某从事运输。事故发生后,单某家属按照责任比例,要求魏某及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20余万元。

魏某和保险公司认为,对于单某家属主张的损失合理部分同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及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单某自担30%的赔偿责任。对于单某家属主张的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雇主魏某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魏某赔偿单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10余万元。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车况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这样既确保自身安全行驶,也保障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