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要闻> 李扬:完善大型互联网平台垄断监管框架

李扬:完善大型互联网平台垄断监管框架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1-12-03 08:50

□记者 胡杨

在11月30日召开的“2021’东沙湖论坛——中国管理百人会”上,《中国银行保险报》首席专家团主席、中国管理科学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表示,大型互联网平台为供求双边的联结和要素资源的配置提供了新范式,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提供了重要支撑,为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新方向、新基础和新动力。然而,大型互联网平台竞争策略和定价策略具有特殊性,可能产生系统重要性、平台垄断、跨境司法管辖权、消费者保护与数据安全、监管适用性和有效性等问题。因此,应增强金融科技治理能力,构建“创新友好型”审慎包容的治理体系和机制,兼顾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的双重目标。

李扬建议,针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要与现行监管框架相协调,充分认识互联网化平台大型化、网络化、开放性和极端规模经济的秉性,将其纳入到相关监管体系中,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和监管漏洞;金融业务应持牌经营,所有金融业务必须纳入到相关的金融监管范畴之中,根据业务实质,进行必要的、穿透式、同等条件的监管,即同样业务实施一致性监管;注重功能监管,强化监管机构之间的统筹协调,以平台功能作为实质进行监管,以覆盖大型互联网平台跨界经营和多边主体的现实风险;科学界定“系统重要性”,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系统重要性的标准判定、内在关联、外部关系和风险应对等进行全局统筹。

李扬强调,大型金融科技平台机构的监管已经不纯粹是经济问题,它已经充分展现了其作为社会现象的属性,诸如公共选择问题、社会治理问题、公共安全问题等,必须被纳入视野。

“我国目前绝大部分金融科技公司并不冠有‘金融’字样,使得它们很难被明确归属于既有分类的某一金融系统,有的甚至连其作为金融机构的身份都较难辨认。”李扬指出,金融科技的突出特征之一就是跨界,事实上很难分辨清楚具体的归属领域。以往通常使用市场份额占比、市场集中度等指标来判别垄断是否存在以及垄断的程度,但在金融科技领域,这些指标往往不够奏效。现实中,很多科技公司可能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力,但是就某一具体领域而言,其资产占比、业务量占比、利润占比等指标却并不总是那么突出。传统上,反垄断的基本逻辑在于垄断机构的垄断行为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但在金融科技领域,损害消费者利益这一特征并不一定十分突出。

考虑到垄断概念并不完全适用于大型互联网平台,李扬提出,要健全垄断监管的科学框架,建立健全平台经济特别是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政策框架和长效机制;尽快建立平台经济、数字经济、金融科技机构的垄断判定标准;尊重平台经济特别是双边或多边市场的特殊性;强化数据垄断的监管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