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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疾病支付要创新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1-12-02 09:40

□李青青 彭守一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聚焦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着眼于统一规范制度,健全相应保障机制,对增强医疗保障制度托底性功能作出安排部署。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如何进行重特大疾病的支付创新?

一是要创新思维。商业保险经营机构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明确自身主要任务,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有效对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规范医疗保障托底性制度安排,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建立健全主动发现、动态监测、信息共享、精准帮扶、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简化待遇给付流程,完善直接结算方式,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二是要创新衔接。商业保险经营机构要积极参与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成立由领导负责的专门团队,制定有关方案,舍得投入,跟进服务,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做好制度功能衔接,主动配合社保部门把好困难群众参保关,落实好居民医保参保普惠性财政补助,优化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充分调动困难群众参保积极性。特别是要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对象异地就医转诊备案和就医费用结算,不断提高综合管理服务水平。

三是要创新救助。商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发挥补充保障作用,提高主动服务意识,不断完善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切实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做好与社会救助经办协同对接,推动实现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四是要创新服务。健康保险经营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并加强对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对象就医行为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引导规范就诊转诊,促进合理就医。尤其是要完善经办规程,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一体化经办,在信息管理、协议管理、基金监管、窗口服务等方面提质增效,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

(作者单位:泰康人寿保险江苏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