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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1-12-02 08:50

□丁卫东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产生。由此可见,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正式起步,以期为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破除难题。

古今中外,在人们的固有观念中,无论什么原因,“欠钱不还”都是一种失信行为;债权人财产损失的多少,往往决定了债务人“罪过”的大小。因此,从国外个人破产制度演变过程来看,以债权人利益为主的“破产有罪”观念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然而即便如此,人们也从未停止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理性探索的步伐。“破产有罪”与“债务救济”观念冲突的历史,可以追溯到3800年前的《汉谟拉比法典》。彼时,统治者在立足维护债权债务关系的同时,致力调和其中尖锐矛盾、防止过度索债的意图在立法中也得到了彰示。西方国家“破产有罪”的传统观念是逐步改变的,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将个人破产制度视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当前,美国和大多数欧盟国家,亚洲的日本、印度尼西亚等国,巴西、印度、俄罗斯,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都已经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笔者认为,推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进程的路径如下:

其一,提高思想认识,以党中央、国务院的“顶层设计”引领破产建制立法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破产制度”的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明确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对此,我们必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从健全破产制度最终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热情的认识高度领悟党和国家的战略意图,努力增强做好健全破产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充分认识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给市场主体打开重生的大门,是一种人本主义的体现;通过依法理性处置个人破产事务,将个人无限责任转化为有限责任,具有革命性意义;通过完善构建并有效运用破产制度,能够切实提高我国市场资源、要素的配置效率,有力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

其二,加强普法宣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指导破产建制立法工作。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由于个人破产事项涉及公众面广泛,加之破产取向与传统观念抵牾突出,这就迫切要求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释疑工作。当前,应抓住“八五普法”学习宣传教育机遇,根据个人破产法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社会公众开展新债务观新价值观新法益观等宣传教育。如通过宣传教育,既要打消债务人“破产倒霉、被污名化”等顾虑心理,又要帮助其端正“争取救赎、谋求新生”的自强心态,从而激励其积极面对破产现实;通过宣传教育,既要规劝债权人客观面对权益损失结局,又要点拨其确立早接受破产处置或许能够多增加债权受偿(或减少债权损失)的预期,还要肯定其牺牲部分权益拯救他人、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作出的努力和贡献……通过有效的法治宣传教育,打好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常态运作的社会人文基础。

其三,集合制度功能,以相关配套制度“力鼎”破产建制立法工作。在缺乏个人破产法律法规的国度或社会里,个人出现资不抵债情况后,往往接着出现的必定是债主设法苦心追债及债务人如惊弓之鸟四处逃债的局面,有的甚至由此引发酿出悲剧惨剧;而如果轻易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则可能会出现某些人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后通过破产而逃避债务的情况。这就提醒告诫人们:确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必须是一个国家或者特定社会个人信用发达,使多数人不敢轻言破产。而信用的发达无其他捷径可走,只能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并被严格执行方可实现。当前,我国应根据国情,围绕如下方面加强相关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定:如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及失权复权制度等。目前,我国业已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依据和参照此法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等,基本上涵盖了上述制度内容。由此可以说,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出台,技术条件已经比较成熟,难点在于人们与时俱进观念的培塑、社会宽容环境的营造以及国家社会对破产后续问题的治理保障等,这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

(作者单位: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