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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件管理需统一标准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1-12-01 09:30

□本报记者 朱艳霞

近日,新华保险因自保件问题被其前代理人起诉到法院,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上述新华保险前代理人称,在他入职新华保险陕西分公司未央支公司期间,该支公司以购买保险产品的数量及发展相关客户的人数,作为入职、转正和晋升的考核标准,并以物质奖励、升职加薪为由,“诱导”自己购买自保件。

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还未宣判,但自保件频频引发负面纠纷,接连显露的自身“顽疾”,已让整个行业忧心不已。

风险隐患不断浮现

通常来看,“自保件”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三者之一为本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保单。新人上岗的第一单基本上都是给自己或家人购买公司产品。

当前,自保件在人身险公司中比较普遍。北京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北京地区头部人身险机构自保件保费占总保费的10%-20%,件数占比普遍在15%-30%,个别机构销售人员购买自保件的比例甚至达75%以上。

事实上,自保件在给保险公司的保费规模作出贡献的同时,也给行业经营发展带来巨大风险隐患。

自保件最初本意是保险代理人基于自身真实需求为自己和家人进行投保,属于正常的保险消费行为。但是,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将购买保险产品作为代理人转正的条件,甚至强迫代理人为了达成业绩考核指标而购买保险。而很多保险代理人在没有完成相应保单任务的情况下,为了保住这份工作,就会为自己或家人购买自保件。

“比如,个别销售人员离职后进入其他保险机构,存在为达成业绩退旧保新的情况,容易产生退保纠纷;再如,部分销售人员在业绩考核或晋级压力面前,往往忽略自身实际保险需求和缴费能力,购买自保件数量较多,导致后期缴费压力很大,严重影响正常生活。还有个别销售人员在职期间购买自保件获取佣金,离职后与代理退保组织勾结,进行恶意投诉谋求不正当利益,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上述北京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助理王国军认为,强制性或半强制性要求代理人购买自保件很容易引发保险公司的声誉风险,而声誉风险的损失会远远大于公司在自保件上的收益。对投保人而言是经济上的风险,与投保人风险不相匹配的保单购买损害了投保人的经济利益。

已有一定程度管控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了解到,目前,保险公司对自保件已有一定程度管控,包括设置占比监测、限制购买数量、业绩考核限制等。

平安人寿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司高度重视自保件的管理,为确保投保意愿真实,规范自保件行为,总公司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代理人自保件销售品质管控的工作通知》《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自保件管理办法》等制度,持续加强自保件销售管控。

今年9-10月,北京银监局和重庆银监局先后发文要求,保险机构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销售人员入司、转正或晋级的条件;不得允许自保件和互保件参与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业务竞赛。

上述两个地区监管部门对自保件加以规范和引导,为保险公司管控自保件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据了解,北京地区、重庆地区的保险公司已明确要求,自保件不享受任何激励方案,自保件不计入考核。同时,加强承保自保件管控,对以虚增业绩为目的的犹豫期退保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等。

但是,在没有出台相关文件的地区,强制性或半强制性要求代理人购买自保件的行为依然大量存在,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频频发生。

亟待统一标准

“由于行业尚无统一标准,对自保件的管控效果还不是很理想。”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说。

王国军表示,对于强制性或半强制性要求代理人购买自保件的行为需要出台文件加以禁止。

据了解,针对这一问题的规范标准正在制定中。今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对人身险公司销售行为和内部控制进行全面治理,在重点治理虚假承保中就提到“是否存在强迫从业人员购买保险,通过即买即卖、即买即借、循环投保虚增保费并套取费用”。

近日业内一份规范保险销售的文件中也提出,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明确自保件和互保件投保审批流程、佣金计提与考核规则、纠纷处理原则、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持续加强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确保自保件、互保件源于投保人真实保险需求,与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和持续缴费能力相适应。

上述保险业内人士认为,保险公司应仔细研究学习,提前做好各方面的准备,积极落实监管要求,强化对自保件的管理,不断提升业务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