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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通知 明确对终止净额结算的支持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1-11-29 08:28

□记者 仇兆燕

11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净额计算衍生工具交易对手风险敞口和计提资本。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终止净额结算是国际衍生品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有利于降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防止风险交叉传染,提升衍生品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

澄清市场疑问

终止净额结算,是指金融交易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在一方发生违约或终止事件时,另一方有权终止该协议下的全部合格金融交易,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轧差计算出净额,由净支付方转移给净收入方。

据悉,我国在金融市场交易制度和监管实践层面,已经确立了终止净额结算制度。银行间市场、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均引入了终止净额结算机制。原银监会在《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银监发〔2018〕1号)等资本监管规则中亦认可净额结算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不过,由于国际行业协会发布的备忘录认定我国属于‘非净额结算司法管辖区’,中外资银行普遍以全额计算以中资银行为衍生工具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和资本占用,净额结算缓释信用风险和节约资本的功用未能得到发挥,同时也影响了中资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针对国际行业协会备忘录中的观点,银保监会表示,这是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和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的不准确、不完整理解。

为澄清市场相关方对有关问题的误解,进一步明确对终止净额结算的支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起草了《通知》。该负责人表示,起草过程中,银保监会牵头成立了包括我国立法、司法和金融管理部门在内的跨部门工作组,开展终止净额结算有关理论和市场研究。

同时,银保监会还与英国、新加坡监管当局,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亚洲证券业与金融市场协会,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中外资银行等深入交流,介绍我国立法、司法和监管实践,宣传监管部门观点。起草部门先后3次就《通知》内容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已得到充分吸收。

允许净额管理风险敞口和计提资本

《通知》对《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的部分内容作出补充解释,明确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格交易可以净额管理风险敞口和计提资本。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通知》的商业银行交易对手范围为经我国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与其他交易对手的净额结算组合认定标准仍按《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要求执行;二是明确合格主协议的范围,将目前国内市场常用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国际市场常用的《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2002年主协议》纳入,并采用“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净额结算主协议”的表述预留政策空间;三是明确通过合格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的衍生品交易风险暴露和资本计量规则。《通知》还进一步完善了保证金衍生品交易的认定标准。

商业银行违约风险暴露和资本占用将减少

《通知》对商业银行和我国衍生品市场有什么影响?上述负责人表示,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一是商业银行以净额管理风险敞口,可以减少日常交易的担保品和结算资金规模,从而提高衍生品交易效率,减少违约风险暴露和资本占用。在交易对手违约或面临破产的情况下,相比全额双边结算,净额结算能够更加迅速地锁定风险敞口,控制交易风险。

二是终止净额结算能够有效降低单个市场主体违约带来的风险传染,降低系统性风险,提升整个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对于衍生品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明确终止净额结算有利于明晰衍生品交易处置规则、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商业银行风险处置有序开展。

三是在资本监管规则中明确对净额结算的支持,能够为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衍生品市场制度打下基础,同时推动国际市场早日承认中国为净额结算司法管辖区,有利于中外资银行在国际市场公平竞争。

该负责人表示,后续,银保监会还将进一步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过程中对《通知》内容予以统筹考虑。银保监会将积极推动立法进程,在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期货和衍生品法、企业破产法等立法工作中,进一步推动明确和完善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及监管机构对交易对手提前终止合同权利的“暂停”权力。同时继续保持与国际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外资银行等的良好沟通,加强监管双边对话,促使国际行业协会、外资银行母国监管机构认可我国为净额结算司法管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