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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起草指导意见 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1-11-26 08:00

□记者 仇兆燕

银行不得利用低价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对于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鼓励银行优化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账户管理、存取款、支付汇划等基础银行服务……

11月25日,银保监会起草《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尊重银行定价自主权

银保监会表示,制定《指导意见》是为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改善人民群众金融消费体验。

根据《指导意见》,银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是指银行提供的非政府指导价或非政府定价的服务,服务项目分为支付结算类、代理业务类、风险承担类、金融交易类、管理咨询类等,包括支付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理财、代理、托管、担保及承诺、贸易金融、金融市场交易、管理及咨询等。

《指导意见》明确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基本原则有四条:市场决定,政府引导;平等协商,确保质量;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加强管理,加快转型。

《指导意见》强调,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尊重银行定价自主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维护市场秩序。金融服务供给方和需求方平等协商,防止利用市场地位差异不规范定价,保护企业和人民群众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不得利用低价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

《指导意见》要求,要确保实际执行价格合理。银行服务定价要以服务质量为核心,兼顾市场竞争和客户接受度,避免服务实际执行价格超出合理水平。对于有固定价格的服务项目,要严格以服务价格目录公示的标准为上限,实际执行价格不得高于公示的价格标准。对于比例定价项目,除风险承担类外,原则上需要设定执行价格上限值。对于协议定价项目,要明确内部执行参照标准,建立内部超限审核机制,防止滥用协议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指导意见》强化定价约束,明确银行不得利用低价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对于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不得在设置价格区间时,过度扩大区间上下限间隔,规避价格管理要求;不得在基于外部成本定价时,收取显著高于外部服务价格标准的费用;不得对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或以降价为由降低服务质量或数量。

鼓励银行对特定群体适当优惠

《指导意见》鼓励银行通过价格减免支持特定服务领域,鼓励银行优化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账户管理、存取款、支付汇划等基础银行服务,结合自身经营策略给予适当减免优惠。对于账户管理及维护等服务项目,鼓励结合客户类型和活跃度予以减免。银行要确保客户知悉本行对特定群体的服务价格减免优惠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实施差异化定价,合理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结合自身经营策略划分客户群体,给予适当减免优惠。

鼓励银行在商业可持续条件下,在为国家民生工程等专项资金扶助保障领域提供资金结算和其他服务时,合理确定价格。

价格标准、计费方式要明示

《指导意见》要求,银行要通过公开渠道公示服务项目与价格。标识或指示要清晰、可识别,展示内容要简单、直观,易于在营业场所和其他途径查询。可采取服务价格目录与公告结合的方式进行公示,原则上具有普遍性的长期优惠措施,要纳入服务价格目录。要充分提示服务价格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范围、方式和有效期限,明确服务价格套餐具体项目和价格标准,在交易界面、业务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列示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计费及收取方式等。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禁止外包服务提供商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银行要建立健全服务外包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外包服务项目和形式,加强服务外包采购管理,审慎选择外包服务提供商。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建立全行统一的合作管理制度,制定合作机构名录,对具有竞争性的服务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要了解互联网平台等合作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服务价格信息披露要求、三方争议处理责任和义务等内容,禁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要持续评估合作模式,及时终止与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机构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