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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堵截非法买卖借记卡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时间:2021-11-16 09:55

□张一然

随着互联网金融、通信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银行卡可以使用的渠道越来越多,使用的方法也越来越方便快捷,社会上出现了多种多样针对银行卡的犯罪手段。此类案件严重影响了金融消费者群体的资产安全,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买卖银行卡的行为越来越猖獗,围绕银行卡所产生的洗钱案件层出不穷,犯罪手段越来越高超,犯罪卡的源头越来越难以追溯,犯罪嫌疑人的分布也越来越广。

王梓/制图

案件简介:单位不明客户办理工资卡,银行人员及时堵截规劝

2021年4月13日,客户A某来某银行网点要办理工资卡。工作人员接待后询问代发单位的全称,A某称是RC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待A某后,第一时间对于客户办卡需求进行核实,并且对于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查询。由对公工作人员在银行系统内进行查询,但是并未查询到同户名的对公账户信息。工作人员要求客户核实户名,客户提供了多个户名均与系统内信息不符。工作人员要求进一步进行核实,A某便在提供办卡信息地址的群聊内与其他群成员联系,工作人员通过群聊,了解到群内成员让A某在本网点以及周边网点办卡,办成后统一将卡号上报给单位。工作人员在核实工作单位地址信息时,客户提供的多个工作单位地址,与银行营业网点相隔甚远。居住地址客户则称在工作单位地址内平房居住,无法提供详细信息。基于此种情况,工作人员决定拒绝办理借记卡开卡业务。客户见不能办卡表示不满,拨打其领导B某电话反映相关情况,B某让其称自己仅办理个人借记卡自用。工作人员对于这种反复情况提出了质疑,而A某电话另一端的B某态度恶劣并辱骂工作人员,声称将对工作人员进行投诉。工作人员不为所动仍然进行劝阻,最终客户放弃办理借记卡开卡业务。

案情分析:保护个人银行卡,切勿因贪欲得小失大

在当今,金融业务进一步便利化、智能化、人性化,同样也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诱惑与风险。金融消费者在正常使用银行卡时,不要被不法分子的说辞迷惑、被金钱等小利诱惑而出卖、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最终酿成大错。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建立合法开立和使用账户承诺机制。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在开户申请书、服务协议或开户申请信息填写界面醒目告知客户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并载明以下语句:‘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由客户确认。”第九条规定:“加大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惩戒力度。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A某与其领导B某以及相关群成员均为意图买卖银行卡的不法分子,A某等群成员受到教唆或金钱诱惑,以发工资等需求到银行网点办理借记卡,在成功办理借记卡后将卡片非法售卖给B某,B某则将到手的借记卡进行二次售卖或者从事不法行为。此起案件中工作人员将A某的办卡需求成功堵截,避免了银行卡被不法售卖的情况,但是非法买卖借记卡形势依然严峻,不容忽视。

风险提示:以下事项要清楚,保护卡片要牢记

金融消费者在遇到不法分子给予好处或者花费高额资金收购银行卡时应该冷静对待,切莫将个人账户出租、买卖给陌生人,应该提高自己对于银行卡的保护意识。

金融消费者在工作中,遇到工作单位要求办卡或者收购银行卡号和密码时,且要求的银行并非工资代发的银行,应谨慎识别此种情况,避免不法机构以单位名义进行银行卡非法买卖、出租或者洗钱等行为。

金融消费者在使用网络时,应提防网络诈骗者诈骗买卖借记卡等行为。网络诈骗者一般通过微信、QQ、短信、电子邮件等渠道进行诈骗。金融消费者在使用网络时应谨慎注意有关个人卡号、密码等情况,提防不法分子在骗取消费者卡号、密码后进行不法行为。

在遇到案情或者银行卡被骗取之后,金融消费者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调查,并且尽快联系银行对于可能涉案的个人银行卡进行挂失或者冻结,确保资金等不受损失。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兴庆南路支行)